质监系统行政执法“ 五公开”
⑴公开行政处罚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⑵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⑶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⑷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力。
⑸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五公开”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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