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移送制度事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机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经研究,现将《太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商务局
2018年4月6日 太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太和县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太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县商务局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县商务局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应当移送移交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县商务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由局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2 第六条 县商务局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违法)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违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违法)的材料。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面交接并妥善保管移送收据,并请受移送机关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县商务局办案机构应及时将受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结果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