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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通知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6 15:05: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

案件移送通知书

公(消)行移字[ ]第 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一案。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我单位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案件材料共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年 月 日

此联交受移送单位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

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

公(消)行移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以 移送通知书移送我大队的 案已收到。

年 月 日

收到案件材料共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此联由移送单位附卷

推荐第2篇: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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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

(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该条就是对移送程序的规定。首先,“应当”移送是指行政机关知道案件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案件移送的启动程序;其次,是指定2名办案人员;再次,是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但该规定只是对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情况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其他情况,由于缺乏移送程序的规定,往往也造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

1、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送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完成移送。

2、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移送。

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查手段才能判明的案件,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及时移送。

归纳上述情况,移送的程序实际上就只有2种,一是主动移送程序;二是要求或者责令移送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工商机关还没有启动移送程序时,甚至在行政案件还没有结案时,检察机关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对执法人员立案侦察。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对于行政机关未移送或者还未及时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先发出《检察意见书》限期移送,对“拒不移送”的才涉嫌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最近,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工商局等17部门联合发文,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首先由检察机关发出《移送案件意见书》,其次,行政机关在接到意见书后5日内移送。17部门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程序问题的争执。

四、移送的责任人: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因此,明确应当由谁移送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

犯罪行为是有一个暴露的过程的,并不是行政机关一接到举报线索就马上移送司法机关。只能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才能逐步发现。有可能在调查中发现,也有可能是在审案中发现,还可能在处罚以后发现。在什么阶段发现构成犯罪,就应当由处在该阶段的人员向上级汇报或者提出移送建议。如果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发现后,因徇私情而不上报,则责任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如果上报后,局长循私情而决定不移送,则局长是责任人。但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局长有权决定是否移送。其次,是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或者检察机关要求限期移送的案件,其责任人只能是局长,不可能是经办人。因为责令、要求限期移送是对行政机关的指令,不是对具体经办人员的。

因此,“移送”不是特指向司法机关移送,而是包括下级责任人向上级的移送,阜阳奶粉案,就是工商所长在接受了几百元贿赂后没有向上级机关移送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

五、行政处罚后仍然可以移送

对于能否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问题,是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有争议,工商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工商部门查办的大部分行政案件来说,是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其理由如下: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在处罚后移送的行为。第1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不得代替移送。并在该条第3款中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可见,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移送并不违法。

2、刑法与行政处罚可以双重适用。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吸收”行政责任。

[1]、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各自独立运行。一个简单的案例就是轰动全国的“刘小庆偷税案”,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刘小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其公司的偷税罪,各自独立运行并无矛盾。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立案后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而必须要行政机关移送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2]、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罚。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别就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例如,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刑法》140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刑罚不能判处“责令停产停业”、不能判处“吊销执照”。虽然课以刑罚,但企业还在生产,只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能彻底解决违法犯罪的问题。

3、关于国家局对移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和我们有的同志认为,按照国家局的答复就应当全案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了。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国家局答复与国务院《移送规定》并不矛盾,应当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移送的标准是犯罪标准。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而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但在实际执法中,对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证据,执法人员往往是按照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来判断,达到追诉标准的就移送。对这种小心谨慎的做法也不能说不对,但总有点明哲保身、有失职责的意味。在实践中,应当行政处罚而没有处罚移送的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后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么已经“化”了,要么已经无法再调查处罚了。前面在“移送标准”一节中已经说了,达到追诉标准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要作到免责首先要作到不“徇私舞弊”,其次,对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移送了就不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至于在处罚前移送还是在处罚后移送并不重要(除明显的犯罪外)。

推荐第3篇:案件移送申请书

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某请求将该案中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年 月 日, 市人民法院裁定 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 年 月 日, 市人民法院指定 律师事务所为 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年 月 日, 市人民法院裁定 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

有限公司已向 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 根据《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 市人民法院受理 有限公司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综上,请贵院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中止审理,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推荐第4篇:案件移送函

价格主管部门

案件移送函

文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故此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机关管辖。

附有关材料份,共页。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 电 话:

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联:送达。

推荐第5篇:案件移送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书

()安监管移字〔〕第()号

本机关于月一案立案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审理结案后,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共份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移送单位。

推荐第6篇:案件移送公安局

附件

1辽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

据好、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

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推荐第7篇:案件移送申请书

案件移送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明 ,男,汉族,现役军人,系死者次子 申请人:王永林,男,汉族,住枫相乡草坪村,系死者长子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女 申请人:杨岁儿,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 请求事项:

请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移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并追究被告人陈俭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开庭审理的陈俭明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在开庭审理中,陈俭明承认在案发当晚其用刀砍王进贵的主观意愿是想将王进贵砍死。因此案件在事实上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对其定罪量刑。本案武都区人民法院已经没有管辖权,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之前,申请人已经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交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故意杀人的事实,但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没有得到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视。现在本案在审理中发生的事实,证明了申请人的理由是正确的,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认真重视。

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严格办案程序,秉公执法。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案件移送实施细则

涉烟案件移送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XX省烟草专卖局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涉烟案件移送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规范涉烟案件移送程序,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称“烟草部门”)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工商部门”)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的案件移送工作。

第二节

移送的情形

第三条

烟草部门无管辖权的涉烟违法案件,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依法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无管辖权的涉烟违法案件,烟草部门有管辖权的,依法移送烟草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对同一涉烟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可以由适用较重处罚标准的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报请各自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部门应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

(三)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四)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五)其他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烟草部门查

处:

(一)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业务的;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应有烟草部门查处的情形。

第六条

在卷烟市场查获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烟草部门应先予以立案并进行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无法确定案件当事人,按无主案件处理。

第三节

移送的程序

第七条

案件需要办理移送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移送函报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机关负责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案件。

第八条

移送案件接收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函的回执上签字盖章或出具移送案件接收函;接收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退回案件资料。

第九条

案件移送由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办理。烟草部门向工商部门移送的,由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或工商分局经检股予以审查接收,再按相应流程交办案部门承办;工商部门向烟草部门移送的,由烟草部门稽查支队(大队)审查接收和承办。

第十条

移送案件,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现场检查笔录;

(三)涉案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有关案件调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3日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予以立案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第十二条

移送部门对接收部门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接收部门。

移送部门对接收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退还给案件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接收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

第四节

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对烟草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自由裁量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无证有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对无证无照、有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应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五)对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应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数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数额无法计算,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六)对其他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烟草部门对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自由裁量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生产业务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对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四)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对其他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情节、

金额、后果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令)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案件。

第十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

涉案物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烟草制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存;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

烟草部门向工商部门移送案件时,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烟草制品,可由工商部门出具相应的委托保管函,委托烟草部门继续保管至案件处理结束。

第二十条

在涉烟案件的查处、移交过程中,从便利工作的原则出发,由烟草部门负责承担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定价、销毁、变卖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对烟草部门无管辖权而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工商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涉案烟草专卖品可由烟草部门协助清点,工商部门可以一并委托烟草部门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运输、保管、定价、销毁等。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案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接受移送的案件、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立案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无证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无工商营业执照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没有合法、有效的证照。

第二十五条

烟草部门和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涉烟案件的联合查处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共同净化卷烟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XX市烟草专卖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案件移送审批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

(金卫食药监)药 案移审〔2013〕1号

案 由:金沙县益康堂保健品店涉嫌违反保健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案案件来源:日常监督

当事人:金沙县益康堂保健品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雷

地 址:金沙县城关镇紫金路文昌宫巷41号联系方式:13658577400

受移送机关:金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

2013年7月4日的市场监管中,发现标示金沙县益康堂保健品店的宣传传单上发布标示新

加坡天正药业集团生产的“骨痛康胶囊”广告,存在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如“能全面清楚风湿致炎因子,杀灭痹毒,斩断风湿骨病的根源......杜绝二次复发”、“使

用当天:坠痛、酸痛、麻木、串痛消失......”、“巩固使用2-3疗程:风湿病彻底根除,肌

肉萎缩、肌肉无力等病症完全消失”等内容,无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等违法问题。请依法处理。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案件移送函(定稿)

价格主管部门 案件移送函

文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故此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机关管辖。

附有关材料 份,共 页。

本机关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联:送达。

第11篇:2案件移送函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工商移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故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第12篇: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来源:作者:

案件名称

被调查人姓名

单位、职务

立案单位

立案时间

材料目录

1、受理信(访)登记表

2、举报材料

3、初步核实呈报表

4、初步核实报告

5、暂停职务有关材料

6、证据材料

7、谈话笔录

8、本人检讨、交代

9、违纪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10、立案呈批报告表

11、立案决定(通知)书

12、送达回证

13、经济退赔材料

14、见面材料

15、见面时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16、见面材料所签意见的说明

17、调查报告

18、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注:“( )”内“√”表示有;“×”表示无;“/”表示不需要。承办单位意见

领导批示

移送单位

移交人

交接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人

第13篇: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

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xx市xx区工商分局;杜敏2004年6月

第14篇: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武水罚移送字[]第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件有关材料件:

(1)……

(2)……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武安市水利局(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第15篇: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xx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xx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xx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

第16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原送部门,由原查办案件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17篇: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篇: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第19篇: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3号 【发布日期】2008-12-16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谢旭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0篇:案件受理通知书

连云港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11 ) 连知民初字第1026号

郦佳文:

你单位诉 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1年 11月 6日前向本院 民三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58.2 元。本院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2011年11月 01日

注意: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丸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己经开始启动。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一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字第××号 ×××:你诉×××(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年××月××日(院印)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起诉人。

移送案件通知书范文
《移送案件通知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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