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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