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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六项承诺”书

现郑重承诺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以下承诺:

一、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

二、承诺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

三、承诺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

四、承诺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

五、承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

六、承诺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上述公开承诺。

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18956599340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台帐,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票据等证明材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等标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工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一、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的义务,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程序,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对消费者诉求,主要协调沟通,快速和解消费纠纷,力争纠纷不出门。

三、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调。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衡水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事迹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结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方案

放心消费创建解说词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结

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申报材料

创建放心消费标准和各项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汇报材料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制度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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