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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丰中学社团(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广大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协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发挥社团(协会)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校不允许成立“同乡会”和类似的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协会)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学校由学校团委作为学生社团(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学生社团(协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活动经费通过申请社团(协会)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协会)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协会)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经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协会)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信丰中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协会)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协会)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协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至少1名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条

吸收新会员由校学校团委在每年九月份统一组织招收,禁止任何社团(协会)未经审批招收新会员。新审批成立的社团(协会)可以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纳新。每个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含)以上的社团(协会)。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协会)类别;

(四) 社团(协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协会)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协会)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指导老师应该熟悉该社团(协会)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协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协会)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协会)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协会),学校团委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协会)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团委核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 分立、合并的;

(三) 被责令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协会)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协会)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协会)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学校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协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协会)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由学校团委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协会)负责人的变更必须经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并予以公示,未经审批同意的社团(协会)负责人学校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社团(协会)理事会,校团委有权予以改组;对名存实亡的或违反宗旨的社团(协会),经学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撤销该社团(协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协会)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协会)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核;

(四)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协会)的经费收支;

(五) 对学生社团(协会)违反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 学生社团(协会)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学生社团(协会)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协会)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协会)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协会)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协会)成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学校团委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团委的监督。

学生社团(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应当在学校团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协会)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学校团委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团委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团(协会)只能刻制本社团(协会)的椭圆型专用章,并须报经校办同意。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协会)开展活动,必须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协会)开展面向全校的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团委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各个社团(协会)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协会)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团委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参加校内刊物年检。社团(协会)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四条 社团(协会)可以以海报、照片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协会)活动。

第三十五条 校社团(协会)招新不得收取会费。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协会)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协会)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必须有一名)、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协会)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三十七条 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准无故缺席社团(协会)干部例会,如有事不能到场应事先请假,且每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按时递交上级要求的各种名单、文件、资料等;按时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各种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规范社团(协会)工作,使其朝着积极、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对其工作的考核及评估;积极、认真、负责地搞好社团(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协会)负责人校团委或学生学校团委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者,违反校学校团委有关规定者;

(二)不遵守《信丰中学学生评价手册》的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学校团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协会)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协会)账目不清者;

(五)损害所在社团(协会)利益者;

(六)每学期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恶劣严重者,学校团委将予以公布,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学院。

第四十条 每届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收回所颁发荣誉,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四十一条 任期已满的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学校团委提交工作总结及个人自评,作为学校团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

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协会)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学校团委批准。学校团委组织部负责对社团(协会)干部进行考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担任学生社团(协会)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协会)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协会)负责人;

(三)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团(协会)注册成立后,会长有组织开展社团(协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协会)活动必须符合其宗旨和性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协会)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协会)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冶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社团(协会)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不得影响社团(协会)(协会)成员学习。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侵害学生安全及学校秩序的事件发生,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举行面向全校和社会的大型活动前,必须先向学校团委汇报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等);社团(协会)内部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报学校团委。

第四十八条 任何社团(协会)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学生社团(协会)组织与校外机构(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院校)的合作交流活动,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团委提交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社团(协会)活动凡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应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提供其它服务性活动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未经学校团委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协会)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提出申请,说明创办的目的、性质、内容、编辑人员、出版方式、发行周期、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并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发行,不得擅自变更。凡未经批准的出版刊物均为非法刊物,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协会)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协会)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 第五十五条 社团(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二)定期向学生社团(协会)会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协会)会员监督。

(三)在学生社团(协会)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协会),学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消该社团(协会)。

第五十六条 各社团(协会)的固定资产,凡是自筹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协会)。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移交与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领导机构换届或调整时,所有原社团(协会)档案、物品、经费、会议记录等必须在学校团委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学生社团(协会)解散要将遗留经费和物资按规定上缴。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协会)需使用学校教学、活动场地和设备,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八章 学生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协会)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协会)。社团(协会)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六十条 社团(协会)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协会)成员有权向学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协会)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协会)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社团(协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协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十四条 社团(协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协会)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九章 学生社团(协会)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协会)进行每月之星评比、社团(协会)之星评比。星级社团(协会)的评定细则和标准以及社团(协会)星级证书由学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协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协会)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违反学校团委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 财务制度混乱;

(八) 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 社团(协会)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 社团(协会)成员盗用社团(协会)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 社团(协会)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十二) 社团(协会)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三) 其他违反学校团委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学校团委撤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协会)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协会)继续以学生社团(协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学校团委封存《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协会)被撤销登记的,由学校团委收缴《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学校团委将每学年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协会)干部、社团(协会)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干部、干事、社团(协会)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十一条

优秀社团(协会)干部评比条件

(一)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学校团委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协会)利益和形象;

(二)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准时参加学校团委的例会,及时完成学校团委布置的任务;

(三)对学校团委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协会)负责人;

(四)社团(协会)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五)对社团(协会)有突出贡献者。

第七十二条 社团(协会)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学校团委干事、各社团(协会)理事或会员,由学校团委各部门、各社团(协会)负责推荐,经学校团委核实,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社团(协会)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协会)开展活动,为社团(协会)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协会)有可行性的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信丰中学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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