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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

导性意见

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更好地指导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使我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对我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旨在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与激励约束体系,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分层次和分类别,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和专业课、基础课、双语教学等不同教学类别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对全职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双肩挑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重点突出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教学效果的评价制度,尤其是学生评教制度,把学生评教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中,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在进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

考核时,应主要围绕着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其中,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

各高等学校在制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时,可根据自己学校具体情况,将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这三个方面设置为一级指标,并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或主要观测点。对各级指标或主要观测点应提出定量、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评价标准的内涵要求。

四、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论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B级(含)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学年)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20%;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等级评价标准的大致要求如下:

A级:教师在评价年(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未出现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评价年(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

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E级:教师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有一个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或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C级和D级: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各等级评价标准的大致要求,制订符合自己学校实际情况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的评价等级标准。

五、各高等学校应每年(学年)对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进行一次年度(学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 以上。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六、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师年度(学年)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

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学校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明确规定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办法和程序、对考核结果的奖惩等,并详细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

七、本意见适用于高等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在册的外聘教师可参照执行,教学工作主要指本专科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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