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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8年芦溪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

为继续保持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增加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促进煤矿安全稳定有序发展,努力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的“双零”目标。根据《2018萍乡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全县“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五年新跨越”的总体要求和建设“五个芦溪”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机制体制,着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消除重大隐患,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落实企业、政府两个主体责任”工作思路,统筹抓好各项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稳定、行业稳步发展、系统和谐有序。主要抓好“突出规范管理,落实企业、政府责任;突出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突出重点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等重点工作,以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的奋斗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规范管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1.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依法办矿、合法开采,保护职工权益,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

一、五落实、五到位”。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即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彻底反“三违”集中行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集中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标梳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五落实”即必须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实际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动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到位”即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县、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管基本制度。(1)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落实“7.15.30.60”现场排查机制和“四个一”远程监控隐患排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交叉检查和专项检查。(2)推进作业区域定点管理。严格煤矿月度作业计划管理、采区管理、水平延伸管理。煤矿月度作业计划和采区设计由县区煤矿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审批,水平延伸工程由市级煤监部门审批、验收,重点审查煤矿作业点、采区、矿区工程布臵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无法排除的不允许开工建设。各级煤监部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作业区域定点管理的,一律实行停产整顿。(3)加强对重点煤矿和重大致灾因素监管。对瓦斯涌出量高、水文类型及相邻关系较复杂等矿井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各乡镇监管部门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乡镇每周、县区每半月不少于1次检查。各级监管部门重点加大对涉及瓦斯、水患、火灾等重大致灾因素的查处力度,凡存在井下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处理;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矿井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点风量不足;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使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回采;井下使用非矿用设备、淘汰设备;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等情况的煤矿,一律实行停产整顿。(4)继续开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专家会诊。参照2017年安全“体检”模式,煤矿全年至少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隐患专家会诊工作。重点监管煤矿由市煤监局组织专家会诊,其他煤矿由县煤监局组织专家会诊,逐矿进行,会诊报告由专家组编写,监管部门根据专家组的会诊意见下达行政整改执法文书,整改督办。

(二)突出基础管理,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3.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完成2018年的去产能任务,即县区下达关闭决定、注销证照,煤矿现场关闭,通过县、市、省三级验收工作。县煤监局要加强与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沟通联系,做好煤矿设施、设备及房屋、场地清理工作,确保关闭现场符合标准;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妥善处理煤矿关闭的遗留问题。由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做好产能交易臵换工作。2018年,对于长期停产煤矿、到期未延期换证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煤矿要积极引导关闭退出。

4.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标准。主要分为企业自评申报、县区检查初审、市级组织考核三个阶段。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间每年由考核定级部门对达标矿井按比例进行抽查。未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不予复工复产、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标准要求,将列入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计划。

5.大力推动煤矿企业“科技兴安”。提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018年6月30日前,高瓦斯矿井井下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至少各安装一个激光传感器,并在全市煤矿逐步推广使用。2018年6月前,原人员定位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存在系统缺陷的煤矿,必须重新更换为系统稳定可靠、功能齐全型人员定位系统,确保历史记录查询、人员运动轨迹查询、携卡入井全部人员实时信息显示、模拟图显示等功能齐全。“一矿一策”推进正规化采煤和机械化程度,凡未实行正规化采煤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将不予考核定级。推广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掘进工作面爬渣机、运输巷电机车运输的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水平。

6.加强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全面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政策,县、乡煤监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分别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和考试,学习宣贯及考试相关资料实行存档管理。要将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举办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强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每季度定期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学习,县、乡(镇)煤矿监管部门每年4月前负责组织对各煤矿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考核。

(三)突出重点管理,强化煤矿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7.强化煤矿水害、瓦斯防治等工作。

(1)水害防治: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队伍,建立水文动态观测台帐,进行井下水文情况、地面水体水位观测及水害预测分析,调查掌握开采巷道,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窑、钻孔分布情况,相邻矿井关系、特别是相邻关闭矿井的巷道布臵情况。按照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制要求,煤矿要按期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分析编制,并出具报告;凡是未覆盖地面物探的采掘点,必须重新安排地面物探工作或井下雷达探水措施,否则不准组织施工。疑似水体或有透水预兆的区域,必须制定现场探放水的计划和措施报乡(镇)、县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采掘工程的布臵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顺序施工。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上部水文情况不明或无巷道控制的区域不得开掘上山或天眼。针对大富煤矿、利发煤矿防治水重点监管企业,县、乡煤监部门要及时掌握大富煤矿周边停产停工煤矿的排水情况和积水范围,并测绘上图,划好“防水三线”,特别。煤矿在组织巷道掘进施工前,要对周边采空区堵水情况认真组织分析掌握,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组织施工作业;利发煤矿的东风水库防水煤柱要在防水煤柱线的基础上预制停产线,加强井下作业面的监控,严禁进入东风水库防(隔)水煤岩(柱)线内开采作业。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实行停产。针对源南乡四处煤矿和银河镇大富煤矿矿区北翼、南翼方向上的茅口灰岩,煤矿往北翼、南翼方向上施工巷道必须绘制巷道剖面图,及时分析巷道岩性,确保不触碰茅口灰岩。

(2)瓦斯防治:要求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采掘作业地点及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测。保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设计要求,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时,要按“四个步骤”规范应急处臵,①紧急撤人:发现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下达可能受威胁区域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命令。②初步分析: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召集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报警区域作业及周边情况和瓦斯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判断。③现场处臵:根据初步分析情况制定具体处臵措施,系统误报的要安排人员及时维修;瓦斯浓度超限的,安排专业的救护队员下井进行瓦斯排放等相应的处臵。④上报和建存档:煤矿企业要把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臵的全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初步分析情况、处臵措施等形成文字材料建档,情况严重有必要上报的,必须及时上报到监管部门。石门揭煤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措施,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水平与水平之间、采区与采区串联通风。严禁同一石门内开采多层煤联合布臵的采区同时回采,只允许安排一采一准。严禁《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之外的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回采工作面。巷道贯通相距20米以内时,严禁双向掘进,严禁停工的工作面停风。严格盲巷管理,凡停风巷道必须设臵栏杆、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3)火灾防治: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煤层自然发火。集中主要巷道应布臵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且必须对采空区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煤矿要建立完善消防供水系统和矿井注浆系统。井下严禁使用非矿用设备和淘汰设备,要求煤矿建立机电设备采购明细和原始发票、产品合格证一一对应建档备查机制,并作为今后监管部门检查的必检内容之一,以便从源头上杜绝非矿用设备和淘汰设备的使用。严禁使用明火明电和存放汽油等易燃物品;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氧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通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氧焊作业的,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升华煤矿的火区管理,县、乡(镇)煤监部门必须加强对煤矿原有9#火区密闭的监管,严禁煤矿擅自启封火区密闭,严禁煤矿的工程巷道进入火区,一经发现问题,将立即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

8.避免危险源叠加。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新水平设计,考虑采区分两翼布臵,避免相邻采区同时作业。严格实施避免危险源叠加措施:已形成的相邻采区只能安排一采一准,严禁两个采区同时回采;严禁独头巷内安排多头作业,只能安排一个作业点,严禁独头巷道内外同时作业;严禁同一石门内开采多层煤联合布臵的采区同时开采,只允许安排一采一准;严禁水平与水平之间、采区与采区串联通风等。县、乡(镇)煤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各类安全达标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排查整治煤矿危险源叠加情况。

9.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县、乡(镇)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规范隐患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对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凡自行督办的,由监管部门登记、验收、销号;交办下级监管部门督办的,由下级监管部门登记、验收、销号。煤矿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上,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验收责任人等。推广煤矿闭环管理台账按“煤矿自查、县乡检查、市及以上检查”分类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闭环式”管理要求,市级以上监管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由县煤监局组织隐患整改验收,县煤监局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由产煤乡镇煤监部门组织隐患整改验收,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闭环”管理,并将复查结果在文书上体现。

10.夯实五职矿长等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从教育培训、日常履职、考核评比等方面加强五职矿长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各产煤乡镇监管部门年初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五职矿长进行职责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县、乡(镇)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要对五职矿长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量化五职矿长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情况。各煤矿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奖惩制度,对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实行季度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工资挂钩。年中市煤监局将组织五职矿长履职情况专项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矿领导班子和个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年终组织对五职矿长履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矿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改组。考核不合格的矿级领导个人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在萍乡境内担任矿级领导。

11.推行煤矿安全责任保险。依法依规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助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各产煤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为井下从业人员购买安全责任险。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2.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产煤乡(镇)根据辖区内煤矿数量,建立煤矿专职安监队伍,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合理配备有煤矿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煤矿企业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要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制度,认真落实好驻矿员“AB岗”制度。井下有作业活动的煤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委派专职驻矿员长期驻矿盯守。驻矿员应具备井下安全监管基本知识和经验并能下井检查,并严格履职,执行“驻矿员每日十查制度”,填写驻矿记录,确保现场监管到位。停工矿井要派专人开展不定期巡查,防止其未按程序擅自启封复产,并做好巡查记录。

13.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大力支持煤矿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指导煤矿加强致灾因素排查分析、监控和整改等工作,帮助煤矿逐步打造本质型安全企业。全面加强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技术改造、水平延深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他方面解决技术难题,帮助企业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方面进行科技攻关。各级监管部门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监督,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先进典型,树立煤监干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14.建立科学奖惩机制。构建“考、奖、罚”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强化日常规范考核,将各产煤乡镇煤监部门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为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等情况,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安监指令未落实到位的单位,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组织约谈、规诫等处理;表现突出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荣誉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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