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工作总站
清理规范自查报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工作总站隶属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局,股级建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地址:伊通镇中华西路928号。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及人员:核定全额拨款编制10名,在编人员21人,在编在岗人员21人; 核定股级领导职数2名,实有股级领导4人。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
1、首次登记时间:2011年3月11日
2、最后年检时间:2012年3月
3、现法人代表:李伟勋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2、负责起草全县畜牧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
4、畜禽产品无公害认证的申报和管理;
5、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6、负责种畜禽质量监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场管理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批复等行政工作;
7、负责优良畜禽品种改良和技术推广工作;
8、负责畜牧标准化生产管理工作和技术推广工作;
9、组织开展畜牧业技术推广和繁殖改良技术人员培训;
10、负责全县畜牧生产及统计报表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履职工作情况总结
我站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严把畜禽生产质量关,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科学制定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使我县畜牧工作稳步健康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我站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1、认真学习,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组织全站职工深入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把依法行政贯穿到安全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查处畜牧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于2009年查处使用“瘦肉精”案件2起。
2、严格监管,大力度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全县的养殖专业大户实行“两签定”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有承诺,责任事故可追究到人。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对生鲜乳、兽药及兽药残留、无公害畜产品等进行了专项整治。了从2010年至现在,我县保持了无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和“瘦肉精”0检出率的良好局面。
3、结合项目,积极推进品种改良及技术推广。 依托国家的良种补贴项目,适时做好优良品种技术推广工作。目前全县共冷配母牛7.91万头,改良母猪8.75万头,羊人工授精1.73万头,马人工授精0.22万匹,三元杂交牛比重达到68%,三元杂交猪比重达到87%,肉鸡良种覆盖率达100%,蛋鸡良种覆盖率达94%以上。
4、优质服务,做好无公害产品认证和管理。 无公害产品认证是2010年开展的一项新工作。由于申报单位对申报工作不熟悉,我们主动帮助申报单位整理申报材料,对报送申报材料的人员热情接待,为申报单位提供全程免费服务。截止目前全县已有4家企业通过认证,5家企业正在申报过程过。并对已认证企业强化监管,抓好环境的控制,不定期检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登记管理等无公害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及标识使用等情况,维护认证产品质量信誉。
5、依法行政,开展种畜禽专项整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全县种畜禽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检查验收。及时清理整顿种畜禽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无证经营的配种站(点),对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坚决予以淘汰。各项指标达到遗传与饲养标准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证》,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6、广泛宣传,搞好专业技术培训。
深入乡镇宣传畜牧专业技术知识,圆满地完成每年的阳光培训及繁殖改良技术员的培训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其它各种培训任务如:“345”养殖科技服务培训、世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等,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及乡镇养殖户的好评。
7、详实统计,全面完成各项畜牧生产指标。 深入基层,详实调查,做到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各类畜牧生产报表上报及时。2011年全县猪、牛、羊、禽、鹿发展量分别达到135万头、119万头、15.8万只、3670万只和13万只;实现牧业总产值41.2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47.4%;累计完成标准化牧业小区342个,建设各类养殖大户596户。出色完成了各项畜牧生产指标。
8、行动积极,快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认真领会上级业务部门会议及通知精神,统筹安排,周
4 密部署,行之有效的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基础母牛登记、污染源普查、种畜禽后裔测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了省领导的高度赞誉。
四、职责弱化或消失原因分析 无
五、事业单位预分类意见
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工作总站与畜禽产品安全中心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同一个单位,所行使的执能依据如下: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意见》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2、编制部门文件 伊编字„2007‟18号
由上可知界定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工作总站所从事工作职能为行政的依据充分,所以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工作总站属于行政类事业单位。
伊通满族自治县畜牧工作总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