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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2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 补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B 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C类、D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3.来源依据:《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中的相关规定;《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按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初审。市人社局对人才补贴的资格、等次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审批。市房管局汇总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办集中审批。

(五)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住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城区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九条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购房或租房补贴条件的,按条件最高的一方申请享受。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凡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若在十堰城区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备案;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城区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般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实行先租(购)后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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