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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同相关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4: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OEM性质及基本模式

OEM即英文“ORIGINAL EQUIPMENT(ENTRUSTED) MANUFACTURE”的缩写,直译过来即“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本文将OEM作为一种原始设备制造商与品牌所有人合作方式加以讨论。OEM的基本合作模式为,双方当事人通常都为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其中一方为原产品制造商,一方为拥有品牌优势或市场的制造商。品牌所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通过合同定购的方式委托他人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1]。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OEM是国际分工与合作的表现,品牌所有者、中间商、加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这一价值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获取利润。

二、OEM合同的法律构成

在OEM的这种基本模式中主要所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和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2]

关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OEM行为属于承揽合同所规定的加工行为的一种。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方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从事一定产品生产的一方为承揽方。在OEM中,就是指进行委托加工的一方(OEM厂商)按照委托方(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但鉴于OEM模式下的委托加工,双方具有相当强的合作关系,互补性是双方合作基础。多数情况下,双方希望建立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双方须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以共同解决用户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OEM模式下的委托加工关系较之一次性的加工承揽关系复杂许多。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在OEM中,往往需要同时在产品上加贴委托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的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畴。在这种关系之下,委托方是许可方,OEM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许可方有权对OEM厂商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OEM厂商有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OEM合同的签订的注意点(特别需要留意的条款)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考虑对方的认本资格、资信状态和履约能力。审查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对涉及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应审查权利法律状态,考查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OEM合作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签订承揽合同,作到条款完备,内容详尽。合同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据可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形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风险承担、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适用等。除一般性合同条款外,OEM合同通常会涉及以下特有条款。

1、关于独家代理的约定。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委托方来说,最好不要约定由该生产商独家生产OEM产品。否则,如果此生产商太忙,或因为价格的影响,则委托方可能承担无人生产商品的危险。对于生产商来说,也最好不要约定专为某一委托方提供OEM生产,厂商需要有同时为其他的委托方进行OEM生产的权利。

2在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中应列明质量、检验方法、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方等关系到产品质量的责任问题以及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3、加工方的名称是否标注。OEM产品生产商标标注存在多种形式,应当允许OEM产品生产商自行选择是否公开注明OEM模式。OEM模式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委托方的品牌优势、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与受委托方的加工生产能力。大多数的OEM产品在销售时,受托方的名称是不出现的,因为按照委托方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其他生产要求,OEM产品应当与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是相一致的,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在委托方作为明示生产商,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应当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或者与受托方协商决定,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标注方式。

4在OEM生产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对对方的资信不一定了解,对方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是否具备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和其他条件也难以确定,如果合同的期限较长,对方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为减少当事人的风险,通常在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类。物的担保形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委托方付清加工费用;货物留置;财产抵押;提供履约保证金。人的担保可采取:保证人担保;银行担保;信用证方式等三种方式。

5、关于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条款

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并非委托方,而是卖与用户。因此,双方须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以共同解决产品最终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三个方面的合作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以利于该条款的实际操作。

6

在OEM生产中,委托方往往是外国企业。在合作合同中,双方如能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双方发生纠纷时,无疑对作为厂商的中国企业是有利的。同理,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不能通过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选择诉讼方式时,选择厂商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对作为厂商的中国企业也是有利的。

三、关于OEM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OEM合作中关系双方权益的重要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合同谈判、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中的焦点。在OEM关系中通常会同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4]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1、OEM中的专利权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他人专利要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同时支付专利使用费,而所谓实施就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和使用。因此不管是自产自销,还是接受委托为他人进行OEM生产,一般来说,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OEM的受托方来说,不应以自己只是承揽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义务去调查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所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责任也在于委托方。此种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对于OEM的委托方来说,因为法律规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那种认为自己是支付加工费后合法取得的产品,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就应该直接去找生产产品的厂商的观点,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因此,如果OEM产品出现专利权问题,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厂商),都有

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在OEM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才能够避免因专利权出现问题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呢?以下是应该注意的几点:

企业在提出OEM生产的意向阶段,就应考虑相关专利权的解决问题。

要在委托协议中对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些约定一般包括产品瑕疵担保条款,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条款。关于产品瑕疵担保条款,例如,如果由OEM厂商提供产品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就要由OEM厂商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专利权等与产品生产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责任担保,其订立产品瑕疵担保条款中比较常见的约定内容包括:乙方(厂商)保证其向甲方(委托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甲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出口乙方为其提供的产品时,如果有第三人主张侵犯其专利权,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反之,如果产品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是由委托方提供,那么OEM厂商则必须要注意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具体内容类似于前述内容。除了专利权瑕疵担保条款,在委托协议中一般还要对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在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这对于委托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哪方所有,就按照委托协议执行;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知识产权将由受托者所有。

详细查询可能涉及的专利权的相关情况,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专利权证明文件。因为即使双方在委托协议中订立的瑕疵担保条款,但协议只对协议双方发生效力,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产品出现了侵权情况,权利人是可以选择向使用、制造、销售、出口等任一环节的厂商要求赔偿。因此即使在委托协议中订立了瑕疵担保条款,企业也很可能先向权利人作出赔偿,然后才能向负有担保责任的一方追偿损失。显然,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在负有担保责任的一方的信用无法得到保证时,企业的相关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委托方来说,如果被委托方在协议中对相关专利权进行了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援引《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不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或使用,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使用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即使如此,其侵权行为仍必须立即停止。而实践中,委托方往往早已签订了其他的协议,如《供货合同》。停止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此一来,不但会使企业承担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会使企业的声誉受损。

2、

OEM产品往往是由委托方自己贴牌销售,因而商标权纠纷往往与委托方有关。但厂商需防范因“使用”他人的商标或“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而与委托方共同成为商标侵权者。如在OEM生产服装、鞋帽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此种情形。

3、

接受委托,为他人OEM制造CD唱片、VCD碟片等产品时,也要对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进行审查,同时在合同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瑕疵担保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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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OEM合同

OEM合作合同

OEM采购合同

OEM委托加工合同

软件产品OEM协议(合同)书

OEM买断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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