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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制定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风险防范

笔者参与大量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实践当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现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风险防范做一些总结,以期对那些正在准备设立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股东们做一个提示。公司章程也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产生与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章程的约束。章程还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由于不同的公司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为便于公司自治,我国新《公司法》中在多处还特别注明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表明了法律对于公司自治的鼓励和保护,也体现了公司章程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中的重大作用。然而,今天的企业家们却常常忽视章程这个“公司宪法”的制定,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与麻烦。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我们如何才能制定一个好的公司章程来防范因章程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二是可操作性。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以上公司章程内容,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解析:

一、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章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及未及时出资、未出资的违约责任。

二、对《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要作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的任期;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如召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如果在章程中对此不进行详细的约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运转混乱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进行细化。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及其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待于章程对其进一步明确规定。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择其一并依法登记。另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变更,但也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五、充分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以有限公司为例)。

1、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但书”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赋予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的灵活性。鉴于此,不同公司根据自己公司的特点可以自由约定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同时也应当将通知的主体、通知的程序、以及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

2、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有限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体。有的公司“人合”性强一点,有的公司“资合”性强一点,所以公司法就将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交给了公司的股东,由股东自己协商。只有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不同的公司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还是按“股资”行使表决权权或是其他方式。

3、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规定处处显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尤其是第四款,更是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如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甚至完全与以上三款相抵触,也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股东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东不愿意按受新“准股东”,所以公司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也交给公司章程来规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只要章程制定程序合法,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可以在章程中一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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