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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6: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构成:包括两部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共11章 79条。 1995年11月22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8章 79条 。 国家预算的概念:

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的作用: A 财力保证的作用; B 调节制约的作用; C 反映监督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级次: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国家预算分五级,中央预算、省预算、市预算、县预算、乡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按政府级次分 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是中央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保证,在国家预算管理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地方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的通称。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国家预算方针、政策,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权、解释权、修订权。国家决算的编制权、审批权、预算执行、调整和监管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审查权2)批准权3)改变撤销权;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权2)批准权3)改变撤销权 乡代表大会职权:因不设常委会 1)审批权;2)监督权;3)撤销权。 财政部门职权: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法定方式筹集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

从来源上看:四种形式

1)税收收入—— 是政府依据税法取得的财政收入,是预算收入最主要的部分; 2)国有资产收益 —— 如国有控股公司股息、红利收入;

3)专项收入——国家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设置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如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4)其他收入 —— 指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 按归属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 和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是将取得的预算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的活动。

按内容分类:六种形式

1)经济建设支出; 2)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支出; 4)国防支出; 5)财政补贴支出; 6)其他财政支出。

按主体划分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预算组织程序:首先是编制、然后审批、再执行、或调整。

预算年度:有历年制 和 跨年制。历年制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预算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的中长期计划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预算收支范围; 4)变化因素; 5)上级指示和要求。

预算的审批: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草案:是指初步的方案,拟成而经有关机关审定、公布的或虽公布而尚未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令等。

预算草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后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预算的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主体 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预算执行的依据:当然是经过权力机关以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在人大开会前的1——3月按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预算收入的执行:要求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

预算的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1)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2)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3)或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时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

决算: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实质是对执行结果的总结。

决算草案的编制的主体: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决算草案的编制时间:必须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以后,按国务院规定时间编制。

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1)合法原则;2)准确完整原则;3)报送及时原则。

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自下而上、由部分到整体。

预算和决算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的报告。并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4、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概念:是以政府为采购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运用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三部分

1、《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 年6 月29日通过,2003 年1月1日起实行 ,共九章 88条。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3、政府采购 地方性法规 和政府规章 。

政府采购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依靠国家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及需要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政府采购对象的范围。三大类 即工程、货物、服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政府采购功能:1)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一个采购部门(财政部门、或专门的部门)负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由需求单位自己进行的采购。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有采购人、供应商。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哪些?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资质)

4、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5、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采购。 注意: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有具体要求和适用的情形。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广告),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法。体现的是现代民主竞争精神。要求是不得将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采购是采购人选定若干家供应商,邀请其前来报价投标,对符合规格、且价格最低授予合同。情形是: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招标费用占总价比例大的。

3.竞争性谈判。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从中确定供应商并授予合同。情形是:1)流标、没有合格标的、再招标不成立。2)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时间紧用户急需。4)无法计算总价的。

4.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情形是:来源单一,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项目后续追加。只能从一处采购、添购,添购资金不超原合同10%。 5.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向有关的供应商发询价单从中选供应商。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审计机关按照其职责分工,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3)监察机关应对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实施监督。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就是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的财政收支通过这一账户进行。这种制度又称单一账户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 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这一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国库单一账户的构成 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并分别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1)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 2)为收入、支出开设预算外财政专户; 3)经授权开设特殊过渡性账户。 各类账户功能

国库单一账户是国库存款账户 记录收入和支出,与零余额账户清算实现支付。 零余额账户 分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和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财政专户 记录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账户。 小额现金账户 预算单位零星支出的账户。 特设专户 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账户。

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的账户是 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财政收入收缴程序 直接缴库程序和集中汇缴程序两种。 财政支出 总体分类是 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具体分类 1)工资支出;2)购买支出3)零星支出: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日常小额支出;4)转移支出: 下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

支付方式 1)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款项给收款人,称为直接支付。2)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称为财政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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