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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5: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_调研报告

近两年,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复杂多样,致使**县涉法上访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群众对司法部门侦查、公诉、审理、审判、执行案件不服,反复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稳定和谐。

一、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特点

(一)过程长期化。很多案件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上访者仍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从宏观上看,涉法上访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建立涉法案件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从微观上看,一些涉法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当事人也需要一个过程来接受。

(二)化解复杂化。涉法上访成因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牵扯人数多,跨度大,主体成分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程。另一方面,涉法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上访、诉讼形式,缠访、闹访行为也逐渐增多。

(三)诉求利益化。从**县受理的22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最终诉求集中于个人物质利益主张的矛盾纠纷共20起,占到总数的90%以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形成原因

(一)执行难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生活条件差,家境贫寒,无力依法进行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上访。

2、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在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因找不到执行主体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引发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行上访。

3、因工程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各处异地,时间和地域跨度大,本地法院无力执行,导致获取利益一方因无法得到赔偿而重复上访。如:科蒙乡胡某某案,就是因工受伤,法院判决工地承包人对其进行医疗赔偿,由于医疗费用未全部付清,加之胡某某身体越来越差,所以其多次到县委各部门上访,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因工地承包人不是本地户籍,所以该县建议其到工地承包人所在地起诉,以尽早解决此问题。

(二)涉法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接连上访。

1、少数政法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赛责,加之综合素质偏低,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调解、审理、判决不服,引发上访。

2、因各种经济利益调整,很多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正视和接受矛盾凸现时期的现实利益关系,没有认识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一再上诉,还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到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

(三)个别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个别涉法涉诉案件受到涉案主体、司法程序等影响,法律程序虽已走完,但当事人利益诉求未完全得到解决,使案件长期无果。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上访。并且都想借当前国家举办重要盛事之际,通过不断越级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较快的解决问题,岂不知使能够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却演化成影响稳定的问题。如:胡吉尔台乡朱某某与徐某某砖厂纠纷案,朱某某因对**法院执行回转自治区高院指令不服,多次到州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处、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院上访无果情况下,进京上访。近期还到外国驻京大使馆上访,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已被带回,并对其追究了法律责任。

(四)涉法上访初访办结率不高,导致重复上访。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多数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置若罔闻,很多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个别领导干部为避免麻烦,一再压制矛盾问题,孰不知问题越积越严重,使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却往往影响着一个家庭的问题“石沉大海”,最终引发上访者越级、重复上访。

(五)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依然存在。由于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机制不健全,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有理上访、无理也上访,多次越级缠访、闹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给领导施压,解决不正当利益。如:**镇吕某某一案,就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抚养她孩子的陈某某绑架罪,同时还连续到自治州、自治区和北京上访,2007年**县共进京上访3人14次,仅吕某某就上访12次,不仅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最终依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政法干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不论诱因如何,情况怎样,结果好坏,我们都应形成以下三点共识:其一,群众涉法上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解决;其二,群众涉法上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负主要责任;其三,预防群众涉法上访的重点在干部,而不在群众。要将重点放在改进干部的工作上,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有了正确清醒的认识,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工作才会积极,措施才会恰当,办法才会稳妥,效果才会明显。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8月5日作出的:“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指示,说明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党委应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在联席会议中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要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明、公正执法。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条件,实现政法干警“四化”。要畅通警员进出渠道,吸收高素质人才,调整淘汰不合格人员,保持队伍的活力。对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正问题。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政法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办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错必纠。解决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预防和遏制政法队伍中容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要对群众举报耍特权、故意刁难欺压群众、打人骂人、刑讯逼供、滥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清理,决不能护短。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要按照上级要求,强化监督查处职能。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制、分项检查制和责任倒查制,深化警务、检务、审判、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只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执行形式和执行目的统一,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问题。

(四)建立健全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根据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乡镇作为第一级处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和司法所作用,做好对群众的法律法规、信访条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其到县一级反映问题,县一级接到下级介绍来的上访群众,要认真对待,根据所提的诉求,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进行说明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到有权处理的上一级处理,这样既维护了信访秩序,又避免了越级上访和重复多头上访。

(五)正确处理好初次涉法上访问题。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掉以轻心,态度上要慎之又慎,工作上要注重实效,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把引导和转化工作贯通到具体的做法中去,以热情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上访,消除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工作的余地;同时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心理,不能讽刺、挖苦、责怪,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寻找突破口和落脚点,全力做好转化和调解工作。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群众初次涉法上访问题,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就会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促进一方稳定。

(六)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按照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的目标,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导,积极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衔接、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村民及辖区各类社会主体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管理规则,强化行政调解力度,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一方平安”的目标,及时化解邻里矛盾冲突及其他具有暴力色彩的纷争,依据职权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组织巡回法庭,定期(每乡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乡(镇)场要求及时安排)入农牧区就地开庭办案、召开听证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案前调解工作,把乡(镇)场司法所、派出所作为法院巡回法庭办案点,协助巡回法庭做好调解、执行等工作。切实通过全方位力量把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一道防线”,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执行救助资金,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款,从而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对象一般为县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将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进行发放,同时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司法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只能用于县级政法部门实施的专项司法救助;二是管用分离原则,资金由县委政法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级政法部门使用,必要时,县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三是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四是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五是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八)健全涉法信息网络系统。把当前开展的信息研判与涉法案件的调停、化解相结合,每日开展矛盾排查、分类汇总和逐级上报,广辟信息来源,搭建起人民建议征集、群众投诉受理与涉法信访信息汇集的工作平台,加强信访信息分析、信访问题研究,切实将信息发布、信息查询、信息反馈和信息处理通过信息交流平台进行展示,改变过去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难沟通的状况,使涉法信访信息能够便捷的记录、归类、统计和汇总,有效地对一个时期涉法信访动态和社会矛盾进行准确地预测和排查,促进涉法信访工作重心的前移,有利于把问题真正解决在初始状态,解决在基层。

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理性思考

对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概念

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

涉诉信访

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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