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路灯的管理:
(一)路灯设施统一由外线班组进行管理;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布依族传统节日期间应开启路灯,开启时间为:夏季每晚上19:30分至22:30分,冬季每晚19:00至22:00,春节、国庆、六月六当日视情况可延长时间至24:00。
第三条 电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四条 路灯的维护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路灯统一由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维护;
(二)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维护人员要对灯具、器材等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要每周巡查一次,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的现象,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理,保证节假日亮灯率达到95% 。
(七)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的费用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条 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的,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以拆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在电杆上乱涂乱画、向电杆下堆放垃圾等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乡党政办根据损坏情况报乡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予以处罚。
(七)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