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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7: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目前言 1 目的 2 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基本原则 6 核心要求

6.1 机构及人员、职责 6.2 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档案6.3 安全投入、会议、目标 6.4 驾驶员管理 6.5 客运车辆管理 6.6 客运线路运行 6.7 动态监控

6.8 教育培训与安全宣传 6.9 隐患排查和治理 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8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适用于道路客运个体经营业户、客运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客运经营者。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交通部令 2005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0号《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1号《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公安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生产及管理活动。

本标准所称“客运车辆”:是指以企业名称登记,取得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客车

本标准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本标准所称“分公司”:是指企业依法设置,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注册,以母公司名义具体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标准所称“公司化经营”:由企业出资购买车辆,企业自主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本标准所称“公司化管理”:企业吸纳社会资金,以企业名义购买车辆,通过承包经营、目标管理、合作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由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本标准所称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本标准所称“安全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

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 基本原则

5.1 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职责,落实安全基础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客运车辆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2企业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或公司化管理。

5.3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5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度、要求,督促、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执行和落实。 6

核心要求 6.1 机构及人员、职责

6.1.1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内部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至少应单独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6.1.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1.1.1.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设立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建立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各项工作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车队或班组负责人,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分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6.1.1.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单独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车辆、照相、摄像器材、电脑等相应的办公设备。 6.1.1.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客运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专业知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

关政策和法规,经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1.1.1.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企业应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分公司的企业,按照每20辆客运车辆1人的标准配备(车辆数不足20辆的按20辆计),至少应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有分公司的, 企业至少应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公司按照每20辆客运车辆1人的标准配备(车辆数不足20辆的按20辆计),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1.1.2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及人员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专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6.1.1.2.1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立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分别单独设置专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专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由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6.1.1.2.2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是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或汽车或机械专业毕业的技术人员,或从事车辆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6.1.1.2.3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

企业应配备与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无分公司的企业,按照每60辆客运车辆1人的标准配备(车辆数不足60辆的按60辆计),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设有分公司的, 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分公司按照每60-80辆客运车辆1人的标准配备(车辆数不足的按60辆计),至少应配备2

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6.1.2安全生产职责

6.1.2.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管理体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三责任人。

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岗位职责。

6.1.2.2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其他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其他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设立了分公司的,其分公司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分公司相应主要负责人、机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6.1.2.3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领导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

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督促第

一、

二、三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其他分管领导、部门、岗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的方针政策,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部署重点工作。

(四)检查和督促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制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配工作任务,对考核目标和工作指标进行组织考核。

(六)组织安排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车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赔偿等工作。

(七)指导、督促、监督下级、基层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开展工作。 6.1.2.4

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行车事故,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6.1.2.5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及监督;

(三) 负责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督促、指导、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督促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投入;

(五)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和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参加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相关决议,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制订并督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按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行车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督促专职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做好事故分析和统计工作;

(十二)督促开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定期组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十三)指导、督促、监督下级、基层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6.1.2.6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也是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安全运营各项规章制度、关键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建立使用安全信息台账;

(五)组织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相关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参与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隐患排查方案,拟定事故防范措施;承担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指导、督促、监督下级、基层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6.1.2.7

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严格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四)组织实施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六)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督促落实实施;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

的先进经验;

(九)做好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和服务。组织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

(十)按规定及时报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一)指导、督促、监督下级、基层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6.1.2.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严格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工作;

(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四)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划及方案,按照规划逐年组织实施和落实;

(五)协助、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驾驶员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参与开展线路风险评估;

(六)按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督促实施;

(七)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八)组织落实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制定

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九)拟写各种安全文件、制度、报告、简报,积极筹备各类安全会议,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十)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台帐和各种安全会议、培训教育记录,并及时如实填写和更新。

(十一)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协助负责人组织参与本单位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二)指导、督促、监督下级、基层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6.1.2.9

企业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6.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保障各项工作职责落实,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作业行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分公司应在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细化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各项要求。

6.2.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含: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客运车辆保险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至少对安全生产第

一、

二、三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其他分管领导、其他行政职责部门、其他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下级、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机构、各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的调整等内容进行规定。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招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继续教育、从业行为管理、信息档案管理、调离和辞退、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九统一”管理制度)

1)驾驶员聘用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聘用的条件,招聘录用程序、部门工作职责、试用期等内容进行规定。

2)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岗前培训的程序、内容、方法、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3)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学时、周期和要求,考核的形式、方法、奖惩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 4)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和实施、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5)驾驶员从业行为管理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从业行为管理的标准、指标、周期、程序、方法、奖惩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

6)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应对有关驾驶员信息档案的内容、形式、项目、存放、查阅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7)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被调离和辞退的条件、处理方法、

工作程序、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8)驾驶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至少应对客运驾驶员职业健康的内容要求、工作措施、监督落实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9)驾驶员劳动保护制度:至少应对驾驶员劳动保护的内容、方式、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三)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至少应对车辆选配、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车辆维护管理,车辆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车辆退出等内容进行规定。

1) 车辆选配制度:至少应对车辆选配的方式、程序、要求、监督执行等内容进行规定。

2)车辆技术档案制度:至少应对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事项、要求等进行规定。

3)车辆维护制度:至少应对车辆维护规定、维护计划、监督执行、责任落实、处理措施等内容进行规定。

4)车辆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至少应对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参加年度审验、企业日常检验规定的内容、要求、落实责任、监督执行等内容进行规定。

5) 车辆日常检查制度:至少应对车辆日常检查的内容、项目、要求、监督执行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

6) 车辆退出制度:至少应对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的条件、范围、程序、要求、责任落实等内容进行规定。

7)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类型划分制度:至少应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类型划分的条件、方法、形式等内容进行规定。

(四)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至少应对卫星定位装

置及监控平台的选择、安装使用,日常管理,异常情况的处理等内容进行规定。 1)系统平台、终端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至少应对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检查和维护的规定和要求、安装范围、接入规定和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2)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至少应对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监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职责、管理及考核、监控操作规程等内容进行规定。

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至少应对监控交通违法信息的处理规定及要求,监控管理情况统计分析等内容进行规定。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至少应对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要素和主要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条件、方式、原则和要求,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工作职责和统计分析,治理整改追踪的具体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六)车辆保险制度:至少应对车辆投保的范围、险种、标准、要求等及理赔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规定。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至少应对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内容、计划、方式、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至少应对安全生产奖惩的目的、标准、对象、原则、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规定。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至少应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目标的分解、目标考核方法、奖惩机制、日常监督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至少应对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标准、开支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至少包括应对安全生产会议的形式、内容、时间

安排、议题、参加范围、会议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二)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至少应对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的内容、范围、管理方法、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三)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制度:至少应对事故类别,报告原则,报告单位,报告时限,报告事项、报告要求、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四)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至少应对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职责与权限、调查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接受和配合政府调查,妥善处理事故的规定及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五)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至少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析事故原因,根据责任认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开展事故通报教育等内容进行规定。

(十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至少应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救援机构、职责和责任、救援预案、应急演练等内容进行规定。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公司还应结合实际,具体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操作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进行定期修订完善。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新规定、新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梳理,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6.2.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乘务员岗位操作规程、安检员岗位操作规程、车辆管理员岗位操作规程、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应包括:车辆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操作规程,高速公路、特殊路段、恶劣天气下及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及内容,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制止和报告在行驶途中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等内容。

乘务员岗位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引导旅客安全乘车,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和安全提示,值乘工作规范,检查乘客安全带,制止和报告在行驶过程中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途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旅客疏散与换乘等内容。

安检员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仪表、螺母等安全部件、卫星定位装置的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车辆技术管理员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新车购置流程、车辆维护流程、车辆年审流程、车辆技术等级及类型等级评定流程、车辆技术改造流程、车辆下线及报废流程等。

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应包括: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参数设置、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6.2.4 安全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企业及分公司应建立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卫星定位监控档案、客运线路管理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档案。

(一)驾驶员档案

驾驶员档案至少应包括驾驶员人员基本信息、教育与培训、继续教育、诚

信考核、奖惩记录、违法记录查询、体检及适应性检测等相关记录或内容。

(二)客运车辆档案

客运车辆档案至少应包括客运车辆技术管理记录、客运车辆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会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子档案。

安全管理人员档案至少应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上岗证书复印件、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培训学时、个人奖惩情况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会议记录档案至少应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名列表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目标考核表、安全目标考核结果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生产宣传档案至少应包括安全宣传年度计划、宣传简要内容、大型宣传录音录像、通报或总结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至少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教育培训通知文件、培训签到表、现场培训录音录像或照片、通报或总结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至少应包括安全检查计划、检查通知、参加人员登记表、现场检查录音录像或照片、通报或总结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档案至少应包括企业自评工作方案、自评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动态考核的结论,安全等级、公示、确认文件等记录或内容。

安全生产奖惩档案至少应包括记录表彰奖励或批评处罚的事项、依据、时间和相关人员等记录或内容。

(四)卫星定位监控档案

卫星定位监控档案至少应包括监控日志、违章处理、统计报表、监控人员培训等记录或内容。

(五)客运线路管理档案

客运线路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线路实际考察报告、线路许可决定书、变更许可内容的批准文件、分段限速情况、线路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至少应包括开展隐患排查的部署文件、参加人员登记表、现场检查录音录像或照片、隐患登记表、跟踪治理情况,工作总结等内容。

(七)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档案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档案至少应包括行车事故情况、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报告、企业处理决定、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统计报表等记录或内容。

以上档案按年度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一案一档”。安全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6.3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会议、安全生产目标

6.3.1 企业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和明确用途,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预决算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专项费用台账。 6.3.2 安全会议

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会议和安全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会议应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人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例会应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派员参加,具体落实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安委会还应有会议纪要。 6.3.3

安全生产目标

6.3.3.1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按照部门和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确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6.3.3.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其他部门及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岗位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6.3.3.3 企业应当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6.3.3.4

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6.4

驾驶员管理

企业应实现对驾驶员招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继续教育、从业行为管理、信息档案管理、调离和辞退、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全过程管理。

6.4.1 驾驶员条件与聘用

驾驶员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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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经历。企业不得聘用有以下情况的驾驶员(以公安交警部门查询证明为准):

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按照客运驾驶员聘用要求,严格审查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经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当面审核和现场测试,考核合格后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新录用驾驶员的试用期。

驾驶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6.4.2

驾驶员教育培训

6.4.2.1 企业应严格实施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理论培训学时不少于12学时,实际操作知识及跟车实习培训学时不少于30学时,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6.4.2.2

企业应每月对客运驾驶员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培训,并对重要时段的教育培训学习效果进行考评。

驾驶员每月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教育培训学习内容应当包括: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行车经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救援措施、职业道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6.4.2.3 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道路运输

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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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6.4.2.4 企业应当每3个月对驾驶员从业行为进行考核,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统一奖惩。 6.4.3

驾驶员从业行为管理

6.4.3.1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运行方案,按规定安排营运线路驾驶员,运用卫星定位装置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加强对驾驶员的运行管理。

6.4.3.2

企业应当每月到交警部门查询一次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建立各类违章查询和处理台账,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发现有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要及时进行调离和辞退。 6.4.4

职业健康

企业应每两年应组织驾驶员到卫生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身体检查,确保驾驶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如发现驾驶员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要立即将其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6.4.5 劳动保护

企业应为公司化经营的驾驶员统一购买劳动保险,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工资发放制度,推行员工化管理。

6.5

客运车辆管理

企业应坚持安全、节能、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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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6.5.1 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6.5.2 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6.5.3

客运车辆维护保养

6.5.3.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6.5.3.2

客运车辆日常维护应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对车辆进行清洁、补给和安全视检。

6.5.3.3

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维护制度,制定客运车辆维护计划,严格按照维护周期执行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应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企业应对二级维护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6.5.3.4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客运车辆,应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解体。 6.5.4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

6.5.4.1 客运车辆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带、三角木、安全应急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行驶冰雪、泥泞等易滑道路的客车应配备防滑链、沙、铲等。

6.5.4.2

企业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粘贴安全承诺标贴,在车门位置明显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24

6.5.5

企业应制定客运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对营运客车进行统一停放管理。

6.6

客运线路运行管理

6.6.1 企业应当对客运线路进行实地线路考察,加强班线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完善运行方案,合理确定运行线路、车型和时段。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道路状况、限速情况、气候环境、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针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 6.6.2

企业应针对春运、黄金周、汛期等重要时段,雨、雾、冰冻等极端天气,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及时申请停班或调整线路。

6.6.3

企业对超过800公里的长途客运线路应制定途中服务站安全管理措施,指定中途休息点、司机交接班点和车辆安全检查点,加强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

6.6.4 企业应按规定督促超长客运、旅游客车、包车客运驾驶员认真填写行车日志,并进行定期审核和统计分析处理。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运行方案的要求,自觉遵守和落实行车规定,保障安全驾驶。

6.6.5

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生产经营行为,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沿途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下客。

6.6.6

企业应当在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车辆淡季停运时,收回相关牌证统一管理。

6.7

卫星定位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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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监控平台,接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部门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其他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6.7.2

企业及其分公司均应设立专门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部门,建立多级监控平台,配备或聘请足额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客运车辆行驶动态。按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企业应明确各级监控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监控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GPS监控责任制,确保对车辆运行状况实现全过程、全时段的监控。

6.7.3 企业应规范平台设置,完善监控人员的操作规程,强化对车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6.7.4 企业应对客运车辆运输生产过程运行状态进行全程监控,对超长客运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

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核定运营线路区域、疲劳驾驶、夜间行驶时间等条件和限值,设置监控指标,对车辆运行期间车辆和驾驶员的超速行驶、超范围行驶、超时间驾驶等各类行为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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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控和管理。

6.7.5

企业应利用平台设置的监控限值,自动提醒监控人员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纠正和处理。

6.7.6

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7.7

企业应加强卫星定位装置监控部门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生产营运部门的相关衔接,预防和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6.6.8

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工作日志和交接记录,完善监控记录,每月应对监控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6.7.9

企业应积极探索和采用先进的动态监控技术,不断完善和提高监控系统的功能,提高安全管理和运输经营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8

教育培训与安全宣传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分析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8.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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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的培训不少于1次,学时不低于24学时。 6.8.2

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一年不低于1次,由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6.8.3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企业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

6.9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企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相关方进入、撤出或变更,企业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重点时段来临之前的,应及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9.1

排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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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点针对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客运车辆的不安全的状态,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缺陷等重点方面进行排查。

包括企业建立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职责、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完善等方面的排查;以及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客运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环节,以及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责、规程等情况的排查。

6.9.2

排查方法

企业应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类型和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企业在开展隐患排查前应制定工作计划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企业可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综合排查、专项排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每年至少参与4次安全检查,第二责任者每年至少参与6次安全检查,第三责任者每年至少参与12次安全检查。 6.9.3 隐患治理

6.9.3.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和性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当场整改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级单位发现下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跟踪治理”的原则,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29

6.9.3.2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重大安全隐患报相关部门备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6.9.3.3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写出隐患整改验收报告或总结。 6.9.3.4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每季、每年对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上报。

6.9.3.5

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举报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安全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1 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7.2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应急处置

企业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企业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等级,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听从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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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企业应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进行相关保险赔付,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7.3

事故调查和处理

9.3.1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企业应配合政府或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后,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严格进行事故调查。

7.3.2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企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7.3.3

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全体员工开展宣传教育。

7.3.4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时,应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事故初步原因进行整改。

在政府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下发后,企业应针对事故调查的直接原因及管理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对象及时限,落实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报告。 7.4

事故统计分析

企业应定期开展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事故统计分析基础台账和报表,对事故总体情况、事故特点和规律,安全形势研判以及拟采取的对策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8 动态考核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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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动态考核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等级。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自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职责、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实行考核。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动态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方式,企业设置有分公司的,应由企业对各分公司分别进行考核,分公司要对关键岗位进行考核。

动态考核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8.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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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承诺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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