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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8: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灌排工程运行可靠性及效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护、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辖区所在的“五小水利”(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 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乡镇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 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落实。各村(居)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

1 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维修养护管理范围: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域为一个乡镇的,由该乡镇负责相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域为多个乡镇的,由相应乡镇协商划定管理范围后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 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帐。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普查,建立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

第九条 承包经营者权利。第

一、经营者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

2 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第

二、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第

三、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第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第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承包经营者的义务。第

一、必须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 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

二、对水利工程安全 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服从县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 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 告县政府和县水务局。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 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接受县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各乡镇需配备一名分管领导,对管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协商划定各村管理范围并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进行检查、监督;各行政村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水利事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员,负责指导该村(居)内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协调解决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养护的台帐统计、管理经费测算等工作。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管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

3 “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采取各乡镇自行筹集以及各乡镇群众集资等多种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管理经费来源:一是各乡镇每年安排一定的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可在收取水费中提取),用于维修养护管理;二是各乡镇群众自行筹集的用于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三是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材料及设备采购,群众投劳部分不计入其中。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由各村(居)组织受益群众无偿进行投工投劳。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维修养护管理成效显著的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管理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维修养护管理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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