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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摘要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摘要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 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七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驻马店市交通路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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