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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5: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山卫字[2011] 号

泰山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

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社会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医疗废物管理,切断病源传播途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全区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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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实行全程监督,确保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二、职责分工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区卫生局: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三)区卫生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执法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四)医疗卫生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分工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组织的医废管理业务培训,认真履行与医废处置单位的医废收集协议,建立本单位医废收集和交接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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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要求

确定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医疗废物处置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各社会一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由天一公司负责运送和处置。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点,负责存放本单位和本辖区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及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社会医疗机构与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书,并设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和向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各暂存点代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让、买卖、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

三、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1年5月30日前)

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紧急处理措施,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制度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等。

(二)运行阶段(2011年6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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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责任单位要与天一公司签订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

7月15日前)

卫生局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责任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评估结果,并与半年及年底考评紧密结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医疗废物危害性和集中处置的重要性、必要性,千方百计保证全区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明确要求,切实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严格程序,规范管理,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医疗废物必须集中无害化处置的要求,与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及时签订协议,建立 “一把手负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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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分工负责人靠上抓,具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三)强化督导,不断加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力度。卫生监督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无证经营的个体诊所必须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参加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查处;对自行销毁、买卖医疗废物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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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处理探讨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

医疗废物的处理

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预案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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