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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索引号: 2645240-02-2004-0008 生成时间: 2004-12-23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丽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

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审〔2004〕102号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参照国家建设项目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项目从立项开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施工管理到项目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申请授权批准后,列入计划。计划外其他国家建设项目或年度新增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审计。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实施审计的项目进行审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建设规模、项目概算。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资本金落实情况;环评资料等。项目实施中途实行跟踪审计的,还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情况;建设、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和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和项目概况

三、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的基本概况

四、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的步骤和预定起讫日期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3天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审计通知书》抄送单位可以分期分批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

四、审计组组成人员名单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收集如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资料: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勘测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标书、评审资料、各投标单位的法人证明和资质证明资料。

三、中标通知书和经济合同。

四、工程验收资料(包括质量检测及隐蔽工程记录,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五、施工图和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安装弱电等相应的配套工程)。

六、工程结算资料。

七、财务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

八、审计组在审计时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视情况张贴审计告示。审计告示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时间、内容、审计组成员及联系电话,并要求对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公务给予监督等。

第十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用《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以下称意见单)的形式提出,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意见单以审计组名义或处、科室名义制发。对重大事项的建议和意见,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制发,必要时由审计局下发审计意见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对于工程价款审计的结果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事项以审计局的名义下发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审计组向审计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终结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按照《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前期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二、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四、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六、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七、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八、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九、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

一、检查履行合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四、检查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把关,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五、检查建设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建设资金筹措情况,有无移用、出借情况以及资金对项目建设的保证程度。

六、检查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实行招投标、定价是否合理,是否贯彻“必须、节约”的原则。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施工质量情况,检查有无偷工减料,造成损失的现象。

八、根据需要不定期检查与项目有关的施工、监理、采购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九、检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决算编制情况: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性;审核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性。

二、建设项目投资与规模控制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及保证程度;实际投资完成额及组成内容与批准的概算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概算外项目;审查概算调整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分析超概算原因,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情况。

三、建设项目成本和支出情况:审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及其它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项目建设成本与支出。

四、建设项目收入与分配情况:审查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资产交付情况;审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审查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

六、建设项目尾留工程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总概算和实施进度,审查尾留工程的真实性、尾留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尾留工程预留资金的正确性。

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情况:审查项目承包合同合法性;投资包干的各项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和债权债务情况: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它货币资金、库存物资的真实性,有无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问题;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长期挂帐、清理不及时问题。

九、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预期决策目标,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四章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视审计事项的特点,可采取定期、不定期和即时审计的方法。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应填写跟踪审计日记。审计日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查证哪些资料或参加的会议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发表的意见。

第十八条跟踪审计过程当中,对违纪、违规事项审计组应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请予协助调查。

一、建设项目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其他应当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一、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审计日记。

二、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三、审计组在项目拆迁阶段,应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方法及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在拆迁过程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且严格程序,完善手续。

四、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工程开标会,检查开标、评标过程以及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五、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并提出审计意见,对非招投标工程,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到“先定价,后施工”。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增加必须经过审计才能办理价款结算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成员应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工程、额外工程进行严格的审计把关,防止多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建设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一、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报送“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

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二、采用“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每月将已完成的工作量,分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工作量两部分分别编制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三、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每月已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上报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办法由丽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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