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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运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运作流程:

1、委托业务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委托人应向经营行提供下列资料:委托贷款的申请书(见附件);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基本情况(见提交的资料目录)

2、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收集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并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运作报告书》(见附件)中撰写完成有关的调查认定报告,并对委托贷款基金额度提出初步意见,手续费按委托贷款余额的3‰—1‰收取;委托业务调查报告经客户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经营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分行信贷管理处审查。

3、信贷审查员根据客户部门上报的资料,并逐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报告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分行贷审会审批。

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委托人签署总行制式《委托贷款委托合同》[ABCS(2001)1013]。在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补充如下约定:“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如甲方委托乙方以诉讼方式协助甲方清收委托贷款,有关的诉讼费用由甲方向法院先期支付。”或“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由甲方直接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借款人追收”。客户经理应面签或核实《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签字及印模的真实性。

5、《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应要求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在经营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将委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0天)一次或分次足额存入该帐户。

如委托人需增加委托贷款基金额度的,要按上述的有关流程对新增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调查、审查,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补充协议》(见附件)或重新签订新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人缩减《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基金额度的,应征得经营行的同意。

6、委托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后,委托人在《委托贷款通知单》(ABCS(2001)1014制式文本)中应具体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人及其担保方式等事宜。

7、经营行受理了《委托贷款通知单》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交基本资料、贷款卡、借款用途的书面说明及其用款承诺下列资料并由经营行审核其借款人资格及其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8、经营行客户经理填制《委托贷款发放审核表》(见附件)。客户经理应向会计部门查询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资金余额,经办查询的会计人员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审核表》相应空格中填入专户资金余额并签名。《委托贷款发放审核表》经客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

9、信贷管理部审查岗审核,《委托贷款发放审核表》经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经营行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10、经营行审核后应及时按照《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署总行制式《委托贷款借款合同》[ABCS(2001)1015]。客户经理应面签或核实《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签字及印模的真实性。

11、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经营行应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送委托人,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

托人声明栏下签章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经营行归档留存。

12、委托人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经营行应按委托人的通知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注: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行才可与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凭证并发放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已生效,且委托资金已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二、委托人已出具书面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且《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素明确、完整;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已生效,且《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凭证与《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完全一致;

四、委托贷款总余额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额度之内;

五、已按委托人的要求签订了担保合同,且办妥了有关的抵(质)押的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

六、经营行负责人已在《委托贷款发放审核表》中签署了审核批准意见;

七、放款的其他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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