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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问题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0: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报告

摘要: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之弊端,客观上已给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阻碍。其形成与中国的城市土地有偿制度设置有密切关联,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客观上导致地政府实行“土地财政”,出让金收入机制又促使地方政府偏爱“土地财政”。要解决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现有财政体制,构建地方政府“税收财政”模式。

关键词:土地财政;分税制金融风险;财政体制

1. 研究背景及现状

在一般意义上,土地财政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围绕土地所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利益分配关系。但在中国的语境下,土地财政主要指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以此作为其财政收入来源的经济关系。数据显示,自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之后,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迅速增长,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提升,2001—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合计9100多亿元,约占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仅限于土地一级市场)达5894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7%。2005年,地根收紧,出让金收入占比虽有下降,但总额仍有5505亿元,2006年,总额再次攀升,达7676.89亿元。在有些县市中,土地出让金占预算外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超过了50%,有些地区甚至占到80%以上。

2.土地财政的成因

2.1税制的缺陷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财政体制,其主要目的是扭转以往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中央财政脆弱的局面,到2003年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上升到54.6%,也就是说税制改革后,收入向上集中,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减少了。一方面,由于在分税制改革中没有明确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大多数地方效仿中央与省的做法,采取增大省级财力、市级财力的做法,导致收入层层集中,基层尤其是县乡政府财政缺乏;另一方面,我国事权却不断向下集中,地方政府财政要负责义务教育、区域内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地方的经济建设,这些事权刚性强、欠帐多,所需要支出基数大、增长快,可压缩性小。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要能够有所作为就必须增大财政收入。

2.2政府对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将本行政区内指定地块的使用权按一定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管理。

2.3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国有土地收益分配的下移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也是“土地财政”形成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是国有土地事实上的所有者,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的固定收入。

2.4大量的政府背景贷款的诱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只靠财政收入显然不能满足,政府只有利用土地进行融资间接增加财政支配能力。由于人民银行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从银行贷款,于是,地方政府就成立各种政府性公司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等以储备的土地为抵押进行贷款。

3.土地财政的严重弊端

客观上讲,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理财方式,通过融资,推进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土地带来的直接收益和土地融资带来的间接财政支配能力占地方政府投资的比重越大,地方建设对土地的依赖也越大,其存在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不利于地方财政安全、金融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负面的效应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3.1大规模的拆建、征用土地,既造成土地浪费,也带来农民失业。从表面上看它降低了中国工业化、城市化成本,但实际上制造出一批无资产贫民,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极大障碍。

3.2推高房价,加剧城市居民购房困难。导致房价上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政策导致土地出让价格的上涨,开发商又把这种高价格的土地成本转嫁给购房者,房价由此而攀升。土地财政正是楼市调控艰难、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房价过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

3.3积累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于2001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各种政府性公司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等以储备的土地为抵押进行贷款。这种通过土地抵押进行的融资,是以政府的信用来支撑的,其贷款风险将最终转嫁为国家财政风险。由于土地融资在城市扩张中的杠杆作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产生对金融的过度依赖,土地财政行为既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

3.4容易滋生地方政府“懒政行为”、“腐败行为”。国有土地收益分配下移。一方面,在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的收入往往被地方截流和规避,减免、缓缴、漏缴、欠缴、少缴的问题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征地补偿不合理,地方政府获得土地收益增值部分过多。

4.治理“土地财政”模式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土地财政”模式是现有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必然选择。要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现有财政体制,构建地方政府“税收财政”模式。

4.1堵塞财政资金管理漏洞,硬化预算约束。堵住财政资金管理漏洞,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取消预算外资金制度,将全部财政资金纳入预算体系。应大力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将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实现预算的硬约束。在“土地财政”的治理上现阶段实现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逐步过渡到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内统筹安排使用。

4.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必须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并尽可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建立独立稳定的地方税体系。短期内完善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长期内建立以营业税、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以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为辅助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为共享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房地产税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地域性,是最适

宜于地方政府开征的税种。在辅助税种的设计上,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三是构建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求达到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4.3.经济和政治激励约束机制双管齐下。我国中央政府主导的渐进式财政体制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策略性行为受经济与政治双重激励与约束机制作用。因此,在改革和完善预算外资金制度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施以科学的政绩考核等政治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数量指标与政绩显示直接挂钩的激励下,地方政府常不惜以积累巨大财政风险为代价来传递政绩接力棒。因此,完善政绩考核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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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庆旺.分税制改革与税收快速增长:基于分权契约框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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