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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正阳县隆丰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了正阳县人民政府公开出让的编号为ZY-2011-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561平方米,总地价为 每亩 211万元,在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转让给甲乙双方后,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共同开发行为,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双方共同出资全部受让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甲方出资1500万元,乙方出资1470万元,对该项目的开发行为,甲方控股51%,乙方控股49%。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支付1470万元,其中的800万元支付给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余款670万元作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所有支出以票据明细为准。

第三条,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启动后,后续的资金由双方共同解决。并设立专门的账户,由双方共同安排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合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

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共同决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3、销售部由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4、财务部由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5、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六条、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项目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第七条、工程营造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乙方参与施工投标的享有优先权,但不再享有优惠条件。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其他招标和施工。

第八条,利润分配。本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分配,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3、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3、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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