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山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晋城市庆丰年农牧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祁梦君身份证号:140511197310071672 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双方经协商,自愿就合作开发甲方位于山西省泽州县大箕镇下河村太行逍遥山庄项目开发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出资五万元以股份形式与甲方合作开发逍遥山庄项目,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乙方占该项目百分之十份。
二、双方协商由乙方出任山庄副总经理,如乙方本人不便担任该职务,可选派他人出任,经甲方考察后正式下文任命,并享有山庄正式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三、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双方协议出资额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完毕,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入资凭据后及时向乙方颁发股权证明书。
四、甲方应当在每经营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财务报表一份,并保证乙方随时对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查阅。甲方应当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财务数据的准确真实。
五、年度结束后,甲方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红利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召开股东大会,由甲方向乙方进行年度山庄工作报告,并按协议进行红利分配。
六、乙方可随时撤资,但应当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拒绝,并在接到乙方撤资申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乙方具体撤资办法和时间,保证乙方资金及时足额返还。
七、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自主经营权,除按《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情形外,山庄重大决策甲方应当以会议形式征求乙方意见,在征得乙方授权后方可进行。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如一方悔约,另一方依法可以向悔约方提出赔偿,悔约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出资数额的两陪承担对方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日 期:签 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