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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217号)的规定,为加强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助人才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加速高端人才聚集,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无偿资助资金及对“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国家、省市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的配套资金。本办法主要为规范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集中资源、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与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审批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复文件分批拨付资金。

人才办负责“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预算;汇总资金拨付申请,分批次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人才办等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督促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3551人才”)和人才所在企业(以下简称“人才企业”)严格按照《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财政局、人才办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购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等3551人才个人费用的支出和人才项目启动、设计、实施、控制等正常运作方面的各项费用的支出。人才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人才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用于3551人才个人费用的支出所占比例为总金额的30%左右(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其专项资金用于领军人才个人费用的支出所占比例为总金额的20%左右),具体资金额度由入选者和其所在企业协商确定。财政拨付给3551人才个人的资金,人才企业须在自收到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到3551人才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 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

第八条 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须于入选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三方《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明确资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视同自动放弃人才项目资助的权利。

第九条 3551人才须于入选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人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同自动放弃人才项目资助的权利。

第十条 优秀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重点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领军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每次拨付资金总额的50%。

(一)首次拨付:签订《资助协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3551人才和人才企业向人才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再次拨付:3551人才企业自收到首笔资金之日起至项目结束,须每年向人才办报送人才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由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才项目领域专家、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一般包括一年来3551人才的生活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人才企业运作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余额资金。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拨付余额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拨付余额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停止支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先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逾期仍不能达标者将终止人才项目,并取消该人才企业自通报之日起3年内项目申报的资格。

第十一条 “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入选人才的配套资金拨付方式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4:3:3的比例分三次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参照第十条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逐次进行。

第十三条 获优秀人才项目资助的3551人才和人才企业,验收合格后方有资格申报重点人才项目;获重点人才项目资助的3551人才和人才企业,验收合格后方有资格申报领军人才项目。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和人才办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五条 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项与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高新区每年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查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3551人才及人才企业必须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3551人才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资金适用范围办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各种支出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层层转拨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项目研发任务外包。

第十八条 资助协议期内,3551人才离开人才企业,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完毕的,人才办可根据不同情况,调整或取消3551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3551人才离职后,如拟在东湖高新区重新创业或加入新成立的企业,可向人才办提交与原人才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退股的证明材料、原人才企业同意放弃“3551光谷人才计划”支持的书面材料、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材料和本人的书面申请,人才办对新单位重新考核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再决定人才及所在新单位是否继续享受专项资金余额。原人才企业不再享受该批次的“3551光谷人才计划”支持。

3551人才离职后,如不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视同3551人才及人才企业均放弃“3551光谷人才计划”支持,人才办不再拨付资金余额,并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3551人才离职前,专项资金未拨付的,离职后可重新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人才项目因3551人才或人才企业出现可能影响《资助协议书》正常履行的情况,需及时书面报人才办备案,经研究后决定中止、终止或继续实施人才项目。人才办根据相关情况,决定调整或取消3551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并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若因3551人才或人才企业原因致使项目终止,过错方3年内不得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需要中止或终止的人才项目,在人才办做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后30日内,3551人才企业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资产购置情况报人才办、财政局批准后,剩余项目经费应在30日内全额上缴财政局。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3551人才或人才企业在资助协议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停止拨付资金余额,保留追回已经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人才项目适用本办法;《“3551人才计划”资助资金拨付暂行办法》(武新管人„2009‟7号)继续适用2013年1月1日之前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人才项目,待其适用批次人才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完毕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试行三年,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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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定稿)
《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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