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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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利规划体系
第七条 水利规划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国家、流域和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为基本框架,形成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衔接的水利规划体系。
以水利规划体系基本框架为基础,结合水利规划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需要,水利规划分为国家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家规划包括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利规划体系基本框架下,组织制订本级负责管理的水利规划体系名录,按程序确定后作为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战略规划是指在国家层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总体战略布局,为有效应对一定时期内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研究制定战略目标、总体 1
部署和对策措施。战略规划通常规划期为20~30年及以上,一般每10~15年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
第九条 发展规划是指在国家、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任务、重大工程建设布局、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发展规划通常规划期为5~10年,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
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建设管理、农村水电、水文及水利信息化、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水利人才开发等内容应当纳入发展规划。
第十条 综合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综合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的水利(含水务)重要建设与改革管理领域、重大工程方面的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
期和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服从国家战略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以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为基础。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国家和地区与水有关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水利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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