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支持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通知 来源:外贸处 日期:2015-11-02 14:07:10 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根据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支持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在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5.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6.2014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且有进出口业绩1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为准)。新成立的企业,自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起一年内可以不受是否有进出口业绩的限制。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2015年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组织的境外市场考察等。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1.参加境外展览会 包括企业参加的所有境外展览会。按照展览会举办地分为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传统市场包括美国、欧洲(除东北欧)、大洋洲、港澳台、日本、韩国,除此之外均列为新兴市场。具体如下:
(1)参展企业的展位费补贴。每个展位以9平方米为标准。传统市场的每个企业每展位费补贴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兴市场每展位费补贴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0.5万元。对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的列入2015年开拓国际市场“百展”行动计划(附件1)中重点组织的境外展览会,传统市场每个企业每展位费补助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万元;新兴市场每个企业每展位费补助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1万元。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展位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不予补助。
(2)人员费用(出境往返机票费、国家标准内的在外生活费用等)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港澳台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3000元,东南亚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元,其它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8000元,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对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的列入2015年开拓国际市场“百展”行动计划中重点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不超过2人。 2.境外市场考察
境外考察人员费用(出境往返机票费、国家标准内的在外生活费用等)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港澳台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4000元,东南亚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7000元,其它地区每人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境外市场考察活动补助不超过2人。
以上各项补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最高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
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企业账户的方式支付,个人及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申报企业提供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二)具体项目材料 1.境外展览会
(1)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 (3)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
(4)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5)电子行程单(有价格和票务专用章) (6)登机牌原件 (7)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账户网络导出的带校验码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在本企业展位(带公司名称及摊位号)的工作照片
(9)发票复印件
(10)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11)付款所在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2.境外市场考察
(1)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境外活动的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 (3)考察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纪录页) (4)电子行程单(有价格和出票公司票务专用章) (5)登机牌原件
(6)出国考察报告(1000字以上)
(7)考察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账户网络导出的带校验码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费用发票复印件
(9)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10)付款当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护照、发票及各类付款凭证、付款当月对账单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
2.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3.材料有外国文字的,应附中文译本;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项目。项目实施完毕后,企业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daodoc.com)提交拨付申报,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报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福州北路1号乙,天福苑小区商业网点一楼)。
首次申报开拓资金的申报单位应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daodoc.com),进入远程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登记表 (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与基本材料(
1、
2、3项)一并报送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进行资质审核。
项目年度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如发票开具日期晚于项目发生年度,企业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组织单位和有关企业申报材料并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可以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三)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申报及初审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补助方案后,在市商务局网站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结束后,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五年内资金项目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申请、受理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三)受聘的审核机构独立、公正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评审机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四)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附件:1.2015年“百展”计划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