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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校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校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校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校车使用单位内部校车安全管理,促使校车运行规范化、秩序化、安全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汽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严禁租借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使用单位间相互借用校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跟车安全员的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安全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童等违法情形。

第三条 校车使用单位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四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幼儿、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五条学校应在校车出入校门时派专人进行指挥,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校车专用出入口。

学校应劝阻校园内或周边其他单位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及时通报所在公安交警部门和车辆所属单位。

第六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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