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所购塑钢窗数量及价格
(一)、本合同塑钢承包范围为杨庄农贸综合市场塑钢窗工程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260元∕㎡,门窗面积约 1100 ㎡,合同总额暂定为人民币287100 元,大写: 贰拾捌万柒仟壹佰 元整。
1、此综合单价为所有推拉窗、固定窗、平开窗的平均综合单价。(不含纱扇)
2、此综合单价含制作安装、管理及保修,不含税金。
3、本合同面积增减套上述单价进行结算;如若窗型、分格形式及原材料变更,造成差价则另行增减报价。
4、本工程结算面积以现场实际洞口尺寸为准,飘窗按展开尺寸计算。
5、本报价不包含土建配合费。
6、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不另行调价。
(二)、以下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一条本合同塑钢窗材料报价说明
1、型材:本工程塑钢窗用塑料型材由甲方指定选用海螺牌88系列白
色塑料塑钢型材。
2、钢衬:本合同报价为所选用钢衬型材壁厚为1.5㎜。
3、五金件:为配套相应产品,采用春光牌五金件(以工地现场样品为准)。
4、玻璃:选用山东巨野5㎜+9A+5㎜浮发中空玻璃。
5、密封毛条:毛条以现场样品为准。
6、窗型:按照甲方指定窗型制作加工。
7、此单价含检测费用(检测费用甲方直接在总工程款中扣除贰万元)。
第二条安装地点及开竣工日期
1、本工程所在地为:徐州市下淀路119号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立即组织相关型材,并按甲方要求2011年5月10日开工,2011年6月10日竣工。
第三条 本合同塑钢窗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付定金,窗框到场安装5日内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进度款约陆万(60000) 元,窗扇及玻璃到场安装5日内付本合同总额40%的进度款约拾壹万(110000) 元,。待全部安装完毕,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本合同总额25%的进度款约柒万(70000) 元,待工程交付或竣工验收后,5日按照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全部工程款,留贰万元作为检测费用,留壹万元作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从交付或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5日内付清质保金。
第四条 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未能如期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3、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未能及时指定型材颜色、种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门窗量一次增加超过合同总量的10%。
5、不可抗力。
6、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为确保门窗的正常安装,甲方应对施工的洞口尺寸予以明确要求,确
保洞口尺寸的规范。
(2) 甲方对不规范的洞口尺寸进行休整。
(3) 负责及时组织对门窗的验收工作。
(4) 甲方免费提供安装主施工所需的电力,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仓储。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积极组织原材料的进场及产品加工。
(2)、乙方应将产品安装尺寸及施工方案交甲方,并积极组织安装。
(3)、乙方按工程进度负责对门窗的制作、运输、安装。
(4)、对每批所交产品提供材质证明。
(5)、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强制性标准施工。
(6)、应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及业主的检查工作。
(7)、质保期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必须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人为或外界力破坏不在保修范围,但乙方有义务做有偿的维修。
(8)、从窗户开始安装到完工乙方必须安排技术员同志24小时在现场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服从项目部指令并及时落实,如不在场或不能及时落实项目部指令,甲方有权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变更
1、如若设计变更、甲方应在乙方产品加工前15日以上,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如变更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甲方应承担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加工周期。
2、如若工期需要提前或者延后,甲方应提前15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由此造成赶工或产品滞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原生产周期作调整或顺延。
3、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若一方提出某项条款的变更,变更方应及时用书面文字方式通知另一方面,由双方协商和签订有关变更协议。
(4)、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熟悉施工中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和服从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处罚办法。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其安全事
故由责任方负责)。
第九条 违约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义务,或有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方应该承担对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经济责任。
2、本合同双方分别发生不同的违约行为,应由双方协调解决违约或自行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其经济责任。
3、甲方补能按时付款,主供货期相应顺延,当付款时间超过20日,乙方可停止供货,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货款,乙方方可供货。
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供货,当供货时间超过7日,由乙方自行赶工期,保证其总体供货不能顺延,如整体调整供货超过20日,从21日起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继续履行未直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履行期限,延长时间与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后果持续时间相等。
2、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一方。
3、若不可抗力的后果持续一月以上,双方应重新洽谈合同义务,若双方无法形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超过本合同人任何一方所不能控制之事,例如:战争、*、地震、洪水、台风或政府在主权范围内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
1、所有因本合同执行而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双方协商30天内为能解决,双方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在诉讼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有争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做出补充合同(协议),且补充合同(协议)为本合同副件。
2、本合同副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履行完毕,结清尾款,该合同自然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