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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器配置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书;

(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

2、审核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建筑工程现场勘察记录表》。

3、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按建筑、电气、消防设备、暖通等专业分工审核。由审核建筑的人员负责现场勘察。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 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 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 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 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6月30日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设计审核

消防监督业务工作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补充协议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协议书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权限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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