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希望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制度完善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刑事诉讼活动。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在我国目前尚属一种新兴制度。虽说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有初步发展,但其在现实中仍面临不小困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矛盾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报应理念,这种根深蒂固的报应正义理念对现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具有很深影响。人们对于犯罪者深恶痛绝,认为必须对犯罪者施加严厉刑罚,惟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而刑事和解所秉承的理念明显与报应正义理念相矛盾。在刑事和解案件中,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

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就很有可能被从宽处罚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很容易出现“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而这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抵触,也是司法公正所不容许的。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对于犯罪人,一定要依法定罪处刑,不能随意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在刑事和解案件中,一旦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就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而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陷入一定法律困境。

(三)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持较为谨慎态度,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大多仅限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犯罪较轻的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笔者认为,目前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很多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都可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出发点在于抚慰被害人,并感化犯罪人,实现综合利益的平衡。只要犯罪人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得以降低或消除,双方有和解可能的,都可以准予和解。

(四)犯罪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

在刑事和解协议中,被害人一般会提出赔偿要求。据了解,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案件外,如果犯罪人不能满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那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令人尴尬的局面是,很多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或社会援助机制,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如果无法得到满足,很难劝导被害人放弃或减轻对犯罪人的刑罚控诉请求。

二、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由上文可知,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面临很大困境。但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说明,即使面临很大问题,也要冲破阻碍,使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获得进一步发展。具体说来,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就是指,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罚轻罪,对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人少一点刑罚报应,多一些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整体恢复。而实行刑事和解恰恰就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

(二)有利于满足被害人的现实诉求

在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既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求,也有要求被告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诉求。但在,被害人的这两种诉求往往很难同时得到满足。许多被告人提出被害人不起诉或者让被害人向法院出具从宽处罚意见书的条件,否则拒绝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所以,往往被告人被追究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却只能获得很少的经济赔偿甚至得不得任何赔偿。而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在给付一定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能够获得从宽处罚,而被害人的诉求也能得到满足。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成本日趋增加等问题,因此效率问题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大日益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繁简分流,将适于刑事和解的案件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予以从宽乃至非刑事化处理,以最大程度减轻司法机关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这就极大地减少了案件上诉、申诉甚至信访等现象的发生,节约了很大的司法资源。

三、对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立法规定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有法可依,严格依法办事。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制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刑

事和解的适用一般都是依据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来说,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至关重要。

(二)扩大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自诉案件;(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可能地适用刑事和解;(3)过失犯罪案件;(4)绝大多数案件,包括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应当根据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被告人的悔罪程度和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必要时,法定刑为死刑的案件也可适用刑事和解。

(三)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为了尽量减少“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应当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规范刑事和解的以下适用条件:(1)被告人认罪并悔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因为只有被告人积极悔罪,才有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双方当事人自愿,尤其是被害人自愿,这对刑事和解至关重要,如果被害人不愿进行和解,被告人给付再多经济赔偿也无法适用刑事和解;(3)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如果案件不符合这一点,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也坚决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四)建立完善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一般仅限于犯罪人进行赔偿。这种单一的赔偿途径具有很大弊端,因为如果被害人只能选择犯罪人赔偿途径,势必造成很多被害人违心和解,刑事和解的真正目的就会被违心表象所架空。所以,建立完善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非常必要。通过这种方式,被害人受到犯罪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的部分可以由国家补偿。另外,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问题。如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国家补偿方式由政府有关机关先代为垫付被害人经济赔偿,然后由被告人向政府有关机关分期偿付。

(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辅助机制

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借处理刑事和解案件谋取私利,也为了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应当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监督机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尽可能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另外,为了更好帮扶教育犯罪人,应当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帮助犯罪人真心悔过,重塑其健康人格,使刑事和解发挥良好的适用效果。

参考文献:

[1]宋应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实用刑事和解协议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