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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一、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指出: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最低费用的救济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什么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户籍在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民政、财政和其它部门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

1 民政、财政、劳动、卫生、教育、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及有关低保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5.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是什么?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呈报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委员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成立低保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低保对象情况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6.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是: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新区、东陵区、于洪区以及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区、蒲河新城、细河经济区为每人每月49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为每人每月420元。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怎样认定?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8.家庭收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如何界定?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首先要核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将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9.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灵活就业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

3 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动迁户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臵补偿金(唯一一处房产);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比照单位承担应扣除的部分;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1.家庭收入如何调查?

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低保的受理材料中有关家庭收入的证明进行审核认定,通过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评估、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民主评议等方法,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12.灵活就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就业所在区域和年龄、性别、实际就业能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并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

四、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方法

13.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

⑴ 从业人员收入计算: 从业人员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

4 符合从业人员身份的,要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从业人员收入目前是按应发工资计算。

⑵ 退休人员收入计算: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 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收入计算: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⑷ 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正式就业的,按从业人员身份计算收入;下岗失业人员未正式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收入。

⑸ 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此类人员按各区、县(市)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两险”的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缴费单据),在计算家庭月收入时,应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予以扣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80%的,不予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的,予以扣除。。

5 a.个体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缴费比例×12%×家庭核定人口数)] b.个体缴纳医疗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家庭核定人口数

⑺ 领取安臵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收入计算:领取安臵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是指:资源枯竭型关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的国有企业职工,计算收入应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

⑻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收入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计算收入应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

⑼ 因征地而“农转非”人员收入计算: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关于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意见》(沈政发[2004]6

6 号)规定: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征地变户人员已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其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土地补偿收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它应扣除的费用)÷36个月

五、劳动能力认定(鉴定)办法

14.劳动能力等级如何划分?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的通知》(沈民[2005]10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患病(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须先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以下3个等级: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B具有部分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中还可分为大部分劳动能力和小部分劳动能力)、C具备完全劳动能力。

15.劳动能力认定办法?

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区、县(市)中心医院诊断、病历和相关资料,在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审小组和社区居民代表的初步认定基础上,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

16.对劳动能力的认定有异议的怎样解决?

如本人对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鉴定。具体办法是:

⑴ 申请。本人到市劳动局服务大厅购买《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

7 ⑵ 填表。本人将《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及本人历次就医诊断,交由社区填写并由社区、街道、区三级盖章。

⑶ 体检。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部门指定医院(沈阳市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所有材料上报社区。

⑷ 鉴定。社区将所有材料上报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局统一组织,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每季度)进行鉴定,

⑸ 费用。收取的专家鉴定费和因鉴定中需做的各种检查费均由本人承担(专家鉴定费减半收取)。

⑹ 根据认定(鉴定)结果,确定本人的劳动能力和收入。 17.如何根据劳动能力认定(鉴定)结果确定本人收入? ⑴ 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是指:身体健康,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以内,应首先申请就业。经二次介绍拒不就业,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或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对有就业意愿暂未就业的,本人需提供区、县(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上签署的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安臵就业的认定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⑵ 具有部分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丧偶的单亲家庭,应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实际就业能力,本人收入可酌情计算。

8 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酌情计算收入”这一条,是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酌情计算收入”尺度的把握上,要本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精神,全面理解和运用好城市低保政策。

“酌情计算收入”,就是要坚决杜绝“视为收入”、“视同收入”、“模拟收入”等简单化、公式化的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人性化、合理化的工作理念。具体的说,就是要求社区协审小组,在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进行收入评审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从同情照顾弱者、不姑息迁就懒汉的基本点出发,公平公正合理的,酌情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或 “档次”)确定其收入。

例1:某些人以身体有病为由,(有的确实有病,但仍具备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有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到残疾和病历诊断证明),不去根据自身能力去自食其力,但却整日打麻将、游手好闲,隐瞒隐型收入的,可采取群众听证评议的形式,在评审其收入时,可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认定其收入;群众反映较大的,可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

例2:某些人自己主观上努力工作,但因身体状况,每月只能不定期的工作几天,且收入微薄,可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认定其收入。

例3:有些人具有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但由于家庭里确有重病卧床病人或幼儿需要照顾,无法从事全日制工作,社区、街

9 道应动员或帮助其本人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零工、钟点工),按其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其收入。对有适合的就业岗位(零工、钟点工)以种种借口不去就业的,可按为其介绍岗位行业评估标准下浮一定的比例计算其本人收入;如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就业的,经群众听证评议小组通过,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例4:有些人的身体状况较差或智力不健全,虽然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在个人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社区、街道也不能帮其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经群众听证评议通过,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按实际收入计算。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分为:终身丧失和阶段性丧失,这就需要我们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六、抚养(赡养)费计算方法

18.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仍应对未成年人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对因种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应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所以,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法院判决和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规定计算,并根据离婚年限和收入水平的变化,酌情增减抚养费;无子女抚养费规定的,一般抚养一个子女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不低于25%付给,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不低于50%付给。

另外,对离异后,抚养子女一方死亡的,应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应要求另一方对未成年人子女尽抚养义务和责任。因另一

10 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失去联系的,子女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对能够证明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抚养费收入。

19.对以办理离婚来规避低保收入核查的情况如何处理? 针对目前低保工作中“假离婚”情况增多的现象,如社区协审小组和广大社区居民,对申请人离婚真实性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无法认定其真实离婚事实的,还应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计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一户申办低保待遇并发放《低保证》;对明知自身无经济能力,却要求独自抚养子女,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和财产的,并以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申请低保待遇的,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计算家庭收入。

20.赡养费如何计算?

孝敬和赡养老人体现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申请低保时,要实事求是的根据其申请人子女的经济实力和赡养能力,计算其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

在计算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时,首先要计算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1.5倍的,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城市低保标准×1.5×家庭人

11 口)×25%

七、特殊情况的收入计算方法

21.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收入?

用征地补偿费购买商品房或者用出售原住房款购买现住房的家庭,购房款低于征地补偿费或者卖房款的差额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22.对财产被占有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对财产被占有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财产占有人承担其赡(抚、扶)养责任,赡(抚、扶)养费计入财产持有人的家庭收入。

23.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如何认定?

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有法定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应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含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的)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对虽在同一户口,但属于长期各自独立生活的完整家庭且无法确定供养关系及经济关系的,应单独计算家庭人口,如:兄弟俩已各自成家立业,但同在一套单元两个房间居住的,兄弟俩应各自计算家庭人口。

24.有收入的老人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如何计算收入?

60周岁以上有收入的老人,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时,如老人(含配偶,以下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5倍的,

12 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高于保障标准5倍的,其高出部分的30%计入子女家庭收入。老人不算保障人口,不享受低保待遇。

25.无收入的老人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如何计算收入?

60周岁以上无收入或享受遗属补贴的老人,与成年无劳动能力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时,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和子女共同享受低保待遇,并参照“三无”人员享受分类救助。

26.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如何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对农业人口有劳动能力的,其本人收入高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但本人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27.患重大疾病家庭收入的计算?

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父母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等重大疾病(由市级恒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28.因哺乳、护理病人等特殊原因无法劳动或者就业的人员收入如何计算?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护理病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并与所在社区建立登记见面制度的,按照

13 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八、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相关问题 29.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农转非的是否可以申办低保? 按照《关于在沈购房落户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规定》(沈民[2003]86号):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政策性农转非人员,自购商品房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城市低保待遇。

九、分类救助政策

30.哪些人可以享受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的分类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人,经相关部门办理低保“三无”认定手续的,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25%享受分类救助。(低保“三无”人员,参照国家、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31.哪些人可以享受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的分类救助? “三无”人员上浮60%。

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60周岁以上老人;双残户中的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14 优抚对象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十、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和条件

32.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是属地化原则,即户籍地和居住地一致的,在户籍地街道受理;如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并且不具备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应由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街道受理。

33.长期居住养老院、医院等的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长期居住(1年以上)养老院、医院等非集中供养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每月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提供生存证明;无监护人或者亲属的,由户籍地社区负责生存认定。

34.居无定所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居无定所人员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如无法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时,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提供联系方式,在本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本人或者监护人应按时向低保审批管理部门提交续领申请和生存认定,否则取消其享受低保资格。

35.哪些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

⑴ 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5 ⑵ 家庭存款数额超过5000元。

⑶ 家庭人均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明显超标(人均30平方米,1人家庭按2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的。

⑷ 城市居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

⑸ 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和其他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⑹ 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的、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⑺ 动迁地区的居民(政府正式下发动迁通知之日起),暂停办理低保待遇。如家庭遇特殊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⑻ 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 ⑼ 因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同居、违法收养的;家庭成员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⑽ 其它政府规定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十一、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16 36.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⑴ 就业申请。本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填写求职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并出具《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证明。

⑵ 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等;行走不便或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可委托他人协助办理;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人数,每人填写《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要件。

⑶ 社区委员会协查。社区建立5-7人协查小组,实行联签制度。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家庭收入应采取入户调查、单位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跟踪消费、居民民主评议等方法,及时了解掌握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⑷ 社区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员名单(包括续领保障金人

17 员,以下简称续领人员)予以公告,如3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⑸ 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18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⑹ 区、县(市)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于每月23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相关数据。

⑺ 社区委员会在每月25日前,对民政部门批准的新申请人员(包括续领人员)名单张榜公告,如3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对新申请人员发放《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两次张榜公告后填写《公告结果回执单》,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⑻ 次月5日起,向上月被批准人员和续领人员发放保障金。 37.申请保障金所需证明有哪些?

⑴ 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 身份证明: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收入证明。

⑷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⑸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⑹ 婚姻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8 ⑺ 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全部子女的收入证明。

⑻ 失业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提供《失业证》。 ⑼ “三无”人员证明:低保“三无人员”认定审批手续。 ⑽学生证明: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⑾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区县(市)、街道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

⑿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⒀参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⒁ 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土地统计台账,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⒂ 房产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所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⒃其它相关证明。

十二、保障对象的管理

38.什么是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就是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39.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社区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向街道报告;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重

19 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区、县(市)民政局每半年对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同时每年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一次年检。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2年进行一次低保对象抽查。

十三、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的管理

40.什么是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

经劳动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即: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和下乡回城未招工知青,这类人员均参照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管理,但不享受低保人员在就医、就学、供暖、住房、“两节”救助等优惠政策。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如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的退休(参保)手续,民政部门应从该人员享受退休金之月起,取消该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待遇,停发其生活费(退休金和生活费二者不可兼得)。

41.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如何管理?

每季度由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入户走访或通知本人携带《生活费领取证》到社区进行认定登记,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认定登记的,需携带领取生活费本人户口本和《生活费领取证》,逾期六个月不进行认定登记的,停发其生活费,直至继续认定登

20 记,期间停发的生活费不予补发。人户分离人员按低保属地管理和有关迁移规定执行。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如存在冒领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一定处罚。其处罚参照对低保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执行。

十四、低保迁移制度

42.对有固定住所、具备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如何管理? 对已货币化安臵有固定住所,有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要将户口迁移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如有迁移落户条件而不迁户,造成长期无法掌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的,原审批部门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43.对非户籍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如何办理低保?

对非货币化安臵但在短期内不能回迁,或在异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长期固定居住地接收并管理。

44.保障对象户口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如何办理? 保障对象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由本区、县(市)、街道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

45.保障对象户口跨区、县(市)迁移的如何办理? 对跨区、县(市)迁移的,应与拟迁入地社区取得联系,或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后,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为保证低保迁移

21 的连续性,应在当月审批结束后及时办理迁移,由区、县(市)低保审批管理机关报市民政局批转,并确保迁移档案在下月25日前由迁入地社区接收,并从当月起发放保障金,再对迁移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重新核实。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十五、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46.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低保档案的管理按照市民政部门下发的《沈阳市低保档案管理办法》(沈民办发[2007]10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全市保障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委员会四级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六、监督与处罚

47.怎样坚持好“张榜公告”制度?

“张榜公告”制度,社区对新申请低保和续领低保人员名单的张榜公告,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格式、多地点(各居民楼门栋)进行公告;社区公告栏要求统一规格样式(封闭窗式),具有防风防雨防撕毁功能,切实保证公告效果;对公告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不定期抽查社区张榜公告和举报查处情况。

48.什么是城市低保工作“四公开”?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

22 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居民的监督。市、区、县(市)、街道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49.低保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申请拒不受理的; ⑵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⑷ 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⑸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50.低保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⑴ 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⑶

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漫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⑷ 不按月领取保障金、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23 ⑸ 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

⑹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经再次介绍岗位拒不就业的; ⑺ 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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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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