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
办理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居民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
(2)居委会或委托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经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话水平进行核查后,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申报城市低保家庭的审批。审批由县(区)民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核发。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