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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低保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偏关县民政工作宣传资料之一】

偏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宣传资料

一、城市低保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城市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忻政办发〔2013〕118号)和《偏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偏政办发[2013]86号)。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哪些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市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张榜公示、日常服务等工作。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和工会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证券、商业保险、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四、申请城市低保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2014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1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五、哪些人员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

答:《偏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

1、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

4、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小汽车、运输车辆、船舶、工程机械等非必须生活消费品的;

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6、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7、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8、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户的;

9、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0、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务工经商、自费留学半年以上的;

11、家庭人均存款和有价证券总额高于本地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3、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六、如何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七、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八、申请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

1、申请书(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之间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等);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人员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申报人婚姻状况证明;

3、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收入及财产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有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应由本人提供公益性岗位的证明和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补贴的证明;(2)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3)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未领或未足额领取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4)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该生在校证明;(5)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明;(6)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书。(7)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明;(8)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应提

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与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是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指什么?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红利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它财产。

十、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通过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益性岗位补贴、住房、存款、证券、商业保险、个体工商、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②入户调查。调查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③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④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⑤其它调查方式。

十一、如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工作人员、居委会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宣讲政策;二是介绍情况;三是现场评议;四是形成结论;五是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审核审批程序如何?

答: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入户抽查,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发放低保金。

十三、如何对低保家庭进行动态管理?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按月复核。

县民政局咨询监督电话:7653040

城市低保工作汇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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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申请书

城市低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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