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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邪 教 宣 传 栏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8: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反 邪 教 宣 传 栏

(三)邪教的严重危害

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

邪教头子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有的邪教宣称“当今中国是一个没落的帝王大家庭,是„大红龙‟(指共产党)盘卧之地,受„大红龙‟的支配”,诬蔑“共产党政权是撒旦权势”,煽动“要与„大红龙‟展开决战,摆脱撒旦政权统治,建立全能神的国度”。有的邪教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一些邪教组织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农村基层党政组织。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去年破获了一起邪教违法犯罪案件,该邪教组织内部有专门人员负责除掉脱离该邪教的成员和杀害其他邪教组织的成员,已制造了20余起杀人和绑架案件。

邪教组织用收取“奉献款”、销售邪教用品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某邪教“教主”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

邪教组织非法印制、传播大量邪教书籍和宣传品,宣扬歪理邪说,已发现的邪教印刷品有《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荆棘中的火把》、《闪光的灵程》、《审判在神家起首》、《神隐秘的作工》等等。

邪教头子奸淫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已被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的邪教“被立王”的教主吴扬明,就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奸污了多名妇女。

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身心健康。

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作,有的甚至离家不归,外出传“教”,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邪教还宣扬“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导致伤残、精神失常甚至死亡。

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

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去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一个邪教组织以传“教”为名举办培训班,诱骗了100多名未成年人参加,向他们灌输歪理邪说,参加者年龄最小的仅13岁。

(四)我国有关宗教的政策法规

我们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打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中举行的家庭聚会,受法律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新建办西街社区居委会

2012年8月8日

反邪教警示教育阵地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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