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证书
致:
根据(下称“债权人”)与(下称“借款人”)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人共计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元。
在此,本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现出具以债权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
一、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借款人所借债权人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履行义务,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通知书后立即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保证书第一条所约定的所有费用,并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三、本保证书不因上述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担保书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协议,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1
五、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本担保书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担保书在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六、本保证书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若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本保证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担保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八、本保证书为201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担保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深圳市XX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