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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税费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税费一览表

说明:

1、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按现行指导价1.5%(普通住宅)和3%(其他)税率征收契税,97年10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按3%税率征收契税;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3%减半征收契税。

2、2002年3月1日前成交的住宅和2002年7月1日(均指发票时间)前成交的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3、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减半征收。

4、个人转让非住宅: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5%征收土地增值税;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1.5%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5、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每增加一本房产权证加收10元工本费。

7、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1)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鼓楼区、台江区实际成交单价低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实际成交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实际成交单价低于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

8、2008年11月1日始,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9、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以及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0.5%征收。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1%征收。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

10、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提供地税部门出具房产转移完税证明函.11、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12、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免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的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营业税;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13、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商品房产权登记及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商品房产权登记

(一)适用范围: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产权登记办证

(二)提交材料

1、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要持原件核对] 复印件请用A4纸

3、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4、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已上网的,应提供网上签约的合同)

5、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区房管局入住鉴证和房改办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6、属个人购买限价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经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核准的入住鉴证,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经市房管局批准的《限价房申请审批表》和经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核准的入住鉴证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申请表(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

8、购房证明书(新版申请表已体现证明书内容的,不再提交此证件)

9、涉及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10、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1)个人产权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根据拆迁协议或拆迁公告先拆后买的重新购房申请免税者,同时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单或审查意见单。(2)已契税预征者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三联。(3)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须提供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办证联。(4)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签定合同且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应出具首次购房证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无需提供首次购房证明)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享受契税政策优惠的,应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5)凡本小区业主一单元物业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申请人需提供已购物业凭证。(6)委托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复印件办理。涉及产权份额约定的,应公证委托代办。境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7)产权份额约定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结婚证及双方身份证

件。涉及抵押的,还须提供银行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8)涉及未成年人的,需由监护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福屿路200号,邮编35000

2咨询电话:0591-87525468福州房地产信息网址:WWW.Fzhouse.com.cn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房屋登记费

1、依据文件:闽价[2008]房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

2、收费标准:

(1)住房、车库或车位、住房附属间:登记费80元/件(含初始登记)

(2)非住房:登记费550元/件

(二)权证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说明: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房屋转让手续费

1、依据文件:闽价[2002]房317号

2、收费标准: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非住房:2-12元/平方米;存量非住房:4-20元/平方米

(3)说明:2002年3月1日前成交的住房和2002年7月1日(均指发票时间)前成交的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

1、依据文件:闽价[2002]房317号

2、收费标准

(1)住房:100元/宗,出租方承担。

(2)非住房:年租金2万元以下,每件次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年租金2万元以上,每件次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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