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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山镇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要求,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结核病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防控的重点传染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内容。2007年起,省政府实施贫困结核病医疗救治民生工程。近年来,我省已出现多起学校聚集性结核病发病,且有增多的趋势。结核病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传播。在群体环境下,如果存在结核病传染源,就特别容易发生结核菌的传播。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是典型的群体环境,存在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的高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建立卫生、教育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三、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并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技术工作,各学校应予协助和落实。学校要指定在校医护人员或保健老师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担负结核病监测、疫情报告、可疑病人转诊、管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列入年度教育、卫生工作检查内容。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2、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规定;

2、配合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根据疫情状况,对学校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

3、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

1、为学校开展结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

2、对学校发生的结核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对全体师生进行结核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四)学校

1、建立健全本单位结核病疫情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工和学生定期体检制度;

2、按规定设立校医室、配备卫生专业人员,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结核病疫情、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主动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筛查、环境消毒、宣传教育等疫情处置措施的落实。接受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监测报告

1、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2、结防机构一旦发现学校肺结核报告病例,应在3天内完成追踪;门诊医生一旦发现学校涂阳肺结核病例,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学校(专业、年级、班级等)、住址和联系方式,立即通知学校,并由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防止传播扩散并积极进行救治。

3、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定期对学校疫情报告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日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经常到各级各类学校主动搜索疫情,

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六、预防控制

(一)日常预防

1、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进广大师生对结核病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尽可能地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和学习负担,增加营养,加强锻炼,注意个人卫生,勤晒被褥,不随地吐痰等。

2、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对教室、办公室、食堂、电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音乐房、走廊和楼梯口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学校要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无儿童预防接种证要及时予以补证、补种后方准入托入学。

4、完善新生入学体检(包括大中专、高考体检)制度,将肺结核筛查列入检查内容,筛查工作必须按要求落实到位,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学生健康档案。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或住院隔离治疗,待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无传染性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实施休学或在校治疗,在校治疗就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结核病人全程督导联合化疗管理规定,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生或校医的督导下,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5、充分发挥学校卫生室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作用,及时发现咳嗽、咯痰二周以上或有发热、盗汗及咯血等可疑肺结核病症状的学生,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并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治。

6、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消毒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针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

(二)疫情控制

在学校群体中,发现3例以上(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时,即可认定为学校发生肺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需采取以下措施:

1、当学校发生肺结核病疫情时,应立即向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书面报告。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学校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核实疫情,一旦确认,应立即组织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进入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定控制方案,指导学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2、县(市、区)结防机构为学校肺结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卫生局及上级结防机构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的范围、人数、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计

划;辖区卫生局及上级结防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参与调查处理,并于24小时内分别向省卫生厅、省结防所报告。同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疫情信息。

3、对发生肺结核疫情的学校,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导学校为师生和学生家长认真讲解结核病防治有关知识,消除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恐惧心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结核病疫情对学生学习的影响。

4、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结核菌素筛查,结核菌素检查一般阳性或阴性的要注意定期观察;对结核菌素检查强阳性者,要拍摄胸片并进行其他检查,确定是否为活动性结核病人。

5、健康体检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时发现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但未发现活动性结核病灶的学生,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学生及家长知情同意后可以按照规定方案,给予三个月的异烟肼加利福喷丁预防性治疗并定期复查。药物性预防可在学校内进行,由结核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室或经过专门培训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学生按规定服药,同时要进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观察。患精神病、肝炎、异烟肼中毒者、嗜酒者不宜实施预防用药。

6、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治疗管理,防止结核病疫情在校内传播蔓延;学校在查验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准予复学证明书后,方可允许患结核病的学生复学。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把关,不得为有传染性的患病学生开具准予复学证明。

七、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各级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因疫情报告不及时、可疑病例不按规定及时处理、为有传染性的学生开具复学证明、不认真落实结核病筛查工作而造成结核病在学校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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