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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纳雍县农牧局党组 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格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根据纳党发[20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实行局党组、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局直属、农机服务中心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第二条实行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局党组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是指局党组、纪检组主要领导或者委托、指定的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被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的;

(二)有不廉洁表现或者违纪苗头的;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问题的;

(四)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地方和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出现的不正之风不管不问的;

(五)其他需要谈话了解的情况。 第六条谈话范围和对象

局直属单位正副股级干部、农机服务中心正副股级干部以及以上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其它一般干部。

第七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谈话由局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分管组织的党组成员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八条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同志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

(二)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同志应在决定进行谈话后,以适当方式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三)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被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被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人应做备忘性记录。受领导委托或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六)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方法、讲究策略、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地告诉被谈话对象。

(三)不准挟嫌报复、假公济私和向被谈话对象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更不准将举报信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知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传阅。

(四)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漏谈话内容。

第十条对一般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牧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纳雍县农牧局党组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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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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