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词解释:城市社区管理
1.社区的要素:社区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社区管理的组织、社区管理的对象、社区管理环境、社区管理的手段方法等。
2.社区管理的主体:其权力产生于社区,并以社区公共事务为取向的各管理主体,包括居民会议,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发商;另一类指不直接参与社区活动但对社区内各组织有指导或领导权力的组织,党组织和政府通常是这类权力组织的代表,如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中发挥着组织,管理和整合的作用;同时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在社区履行自己的职责。
3.物业的涵义:是指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和经济效益的可供居住和非居住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市政、公用设备和房屋所在的建筑地块和附属的相关场地。 4.社区智能化:是对一定智能程度的住宅社区的笼统称呼,表明了住宅社区的智能化是一个过程。
5.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 简答题:
1.社区研究的基本方法。
答:社区研究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几种:观察法、个案法、问卷法、座谈法、文献分析法、典型案例分析法、实地研究法、社会调查法、图案测量法、统计分析及模拟方法,等等。
2.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的路径。
答:由于我国现行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为了实现我国社区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从医生的角度看,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病人、环境的关系
(二)处理好全科医疗与专科医疗的关系
(三)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二、从社区卫生服务的角度看,应该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社区卫生管理
(二)发展和完善全科医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
(三)积极进行教育引导,争取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
3.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答:
一、当前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自治制度行政化趋势亟待变革
(二)社区公民民主意识亟待提高
(三)社区社团自治作用亟待加强 。
二、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
(一)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选举制度
(二)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开拓民意表达渠道
(三)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四)积极完善社区民主监督制约机制。
4.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和现状。
答: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有:地域性、群众性、服务性、福利性、社会性和综合性。我国的社区服务既有国际社区服务的共同点,又有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社区服务的特殊性,可以称之为社区服务的“中国特色”。其主要表现为:
(一)肩负着“福利服务”和“方便人民生活”双重任务,发挥着“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双重功能
(二)区、街道、委员会三级服务网站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5.社区治安管理的内容与功能。
答:社区治安管理的内容:
(一)从社区治安管理对象角度划分
1、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2、防范灾害事故发生
3、加强社区内的道德风尚与社会风气建设。
(二)从社区治安管理业务角度划分
1、社区秩序管理
2、群众性治安事件管理
3、民用危险物品管理
4、特种行业管理
5、消防管理
6、交通道路管理
7、户口管理
8、水上治安管理
9、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
(三)从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目的角度划分
1、建立健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发展壮大治安防范队伍,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控网络
2、强化社区治安责任制建设
3、拓宽社区治安的领域
4、加强重点部位和特殊人员的管理,维护社区稳定
5、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作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6、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教育,不断增强社区成员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促进社区治安管理环境的良性运行。
(四)从社区治安管理主体的职责角度划分
1、公安派出所的治安管理
2、街道办事处的治安管理
3、社区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管理
4、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5、家庭治安保卫工作。社区治安管理的功能
(一)防范功能
(二)疏导功能
(三)监控功能
(四)惩戒功能
三.论述题:
1.社区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地位和作用。
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区治安。 2.社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
协商:协商是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协商无需第三者参与斡旋,调停,仲裁或裁判。这种方式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省钱,是一种理想状态的解决方式,关键是在运用过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自愿性。且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力,约束力不足,具有不确定性。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调节可以视为协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参与。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力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形式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和受理,行政调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仲裁: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特点:1.以双方自愿为前提2.仲裁的范围一般为民商事纠纷3.仲裁有极大的灵活性与便利性4.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指受害人,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或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主要是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