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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计集中核算是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型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在中纪委、财政部的组织下,各地试点推广的步伐正在加快。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剖析

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行集中核算的模式,大多是由财政部门组建会计核算中心或记账中心,在保持各预算单位的资金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再配备会计人员,只指定专(兼)职报账员,并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由会计核算中心愿行各单位财务收支、资金结算业务的记账、算账和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报账员报来的原始凭证依照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进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1、会计集中核算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委派。

在会计委派中,会计的核算机构设在各受派单位,委派会计受委派机构的委托派驻到受派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各受派单位仍然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而列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将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一律取消银行涨户,成为实质上的报账制单位。他们的各项经费支出的过程和结果都完全置于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的监督之下,所以,会计集中核算比会计委派更彻底。

2.会计集中核算也不同于代理记账制度。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具有商业性质的有偿服务。而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一般都由政府或财政部门组建,承担凡是由国家财政供给经费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核算的对象也是由政府指令性规定的,会计核算中心一般都承担(或由政府授权承担)部分行政监督职能。

3、会计集中核算和原来的分散核算形式相比,仍然保持各预算单位的资金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因而会计的责任主体也没有改变。

预算单位仍然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仍然享受会计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变化之处有以下三个方面。第

一、会计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财政对各单位的会计管理由原来间接管理方式改变为直接管理,原预算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再配备会计人员,核算中心(记账中心)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待遇与会计责任主体(预算单位)脱钩,直接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

二、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发生分离。核算工作由核算中心替代,原有的内部理财机制仍然保持不变。核算中心有义务协助预算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费用报销手续,但无权干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第

三、财政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进度将资金拨付给核算中心,单位的经费支出由投账员到核算中心报账核销,补足备用金。财政可以通过核算中心这个窗口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进行事先和事中的监督控制。

二、各地的试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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