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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次作业

一、案例分析题:

1.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关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次日早上,陈甲发现其妹自杀身亡,惊恐中身带一把杀猪刀,扬言要找刘某算帐。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为防止矛盾激化,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中陈甲采取暴力方法干涉其妹妹与陈乙的婚姻自由,致使陈乙自杀,已致被害人死亡,情节严重,不属于刑事自诉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先受理。

2、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自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问题: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⑴、不应该将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询问,而应个别进行,违反了刑诉法九十七条。 ⑵不让赵某请律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⑶询问笔录开头首先应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而本案侦查人员开始就让其交待罪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⑷侦查人员拘留赵某,未出示拘留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⑸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赵某拿出证据的说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侦查(检察)机关。

⑹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3.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院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做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

⑴、派本院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⑵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状提起公诉,在质证时,发现苏庆有贪污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人应请求延期审理,然后撤回起诉。重新起诉,而不能当庭指挥其贪污,因提起公诉是以挪用公款罪。法院只能依起诉书的指挥进行审理。法院在一审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有:

⑴当辩护提传唤证人出庭时,决定中止审理不妥,应决定延期审理。

⑵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苏庆有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法院只能以起诉书指挥的罪状[名进行审理判决。二审法院做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如认为原判决正确应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问答题:

1、谈谈搜查的程序。

答:⑴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行。 ⑵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⑶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⑷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⑸可以设置武装警戒或监时封锁。

⑹注意保护公私财物。

⑺搜查应当当场制作笔录。

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

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⑷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⑸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⑺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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