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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学习心得

时光荏苒,转眼学习的时光就过去了。入学4年,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老师每一次的授课,我们都受益匪浅。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在学习刑法过程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是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知识的学生,更要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每每看到自己可喜的成绩,我就会感叹只要你有决心,没有什么事是不可能的。

经过两个学期学习刑法,我主要对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要注重刑法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处罚的?醉酒驾驶又如何处罚的?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司法实施中应当根据行为人所负责的性质、造成事故严重程度以及赔偿数额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来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以犯罪论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只要触犯以上规定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刑法》第133条对犯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处刑档次:(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中规定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醉驾的法律处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

驶营运机动车。(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所以为了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

防防醉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了我们广大人民

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绝对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案例一:虽然已经规定了醉酒驾驶会构成犯罪然而还有许多人不怕,各地顶风作案的不

在少数,其中最为有代表的就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东直门十字坡附近发生交通事

故,导致4车追尾,4人受伤。经过交警检测,高晓松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

克,已构成醉酒驾驶。高晓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高晓松在接受笔

录时说,他与两名朋友在东三环附近一酒店饮酒,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喝一瓶洋酒,饭后自己

驾车离开饭店,途中与三辆等红绿灯的车辆相撞。高晓松对民警说:“我是违法行为,我愿

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高晓松为了表达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的悔恨亲笔写下了“对不

起,永不酒驾” 在5月17日,高晓松醉酒驾驶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

公诉人出示了高晓松的酒精检测报告以及122报警台接警出警书证,多名证人证明高晓松醉

驾后导致追尾。被追尾的三辆车分别为一辆北京吉普和两辆出租车,出租车上成员受伤。对

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高晓松表示没有意见,并两次打断辩护律师的辩护,表示放弃辩护,

完全认罪。高晓松自述,他以前以为喝酒能获得自由,没想到反而失去了自由。他说没有需

要为自己辩护的,有的只是忏悔。他也愿意承担此次车祸中的全部责任,并且最大限度地赔

偿受害人和造成的损失。他表示酒令智昏、以我为戒,他愿意终身做一个宣传普法的义工。

公诉人在公诉中提到了高晓松的致歉行为,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公诉人也宣读

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表示对高晓松的赔偿及道歉满意,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过短暂休庭,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高晓松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著名音乐人醉酒驾驶

一案也落幕,随后的是人民群众的热议了,我觉得其实没有什么人是不犯错的,因为有关名

人,所以这件事被扩大了。我们可以原谅名人犯错,就要看他值不值得我们原谅了,这是需

要时间去考量的。大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没有多少实事能在大家的眼皮下被隐藏的。自从

酒驾立法以后,我们常看新闻有些人抱怨:“酒驾整得太厉害啦,不敢喝。”然而,我们还是

看见酒驾现象屡禁不止。尊重生命,是尊重一切事物的根本。一个醉鬼开车上街,其实和阎

王爷驾到没什么区别。所以,我甚至认为,对于酒驾的处罚应该再严格一点。比如高晓松,

罚款4000元,这完全就是九牛一毛,太小儿科了。但是,我认为,将酒驾入罪并科处刑罚解

决不了当前普遍存在且日益严重的酒后驾驶问题,如果公众法律意识单薄,并放任行为发生,

入罪是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应先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普法教育,逐步实现“法治社会”。

这样才会解决根本的醉酒驾驶的问题。

案例二:张喜军:连撞多人

8月5日18时左右,黑龙江省鸡西市一名50岁男子张喜军醉酒后驾驶路虎越野车在鸡西南

山夜市连撞多人,死亡2人。现有8人住院治疗,其余伤者为皮外伤。

孙伟铭:四死一伤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

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

驾车逃逸,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明宝:五人死亡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

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

司机张明宝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张明宝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酒标准的近五

倍。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飙车还是酒后驾车,最高的罚金不过2000元。可是区区2000元又

怎能对这些“有钱人”起到威慑作用?与之相对的是,今年5月瑞士法院对在瑞士飙车的6

名中国人开出了单人最高9.5万瑞郎(约合57万元人民币)、总额为21.89万瑞郎(约合131.3

4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同样是对飙车和酒后驾车,许多国家直接规定为犯罪,进行刑

事处罚。比如美国,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

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面对频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将防范

交通肇事的关口前移?毕竟人死不能复生,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预防。法律的生命在

于实施。与立法相比,现在的执法可能更为“松软”。我们都知道交警的职责就是维护交通

秩序,可新闻报道说安徽市蒙城县两名交警看见闯红灯的机动车辆却不不管不问,有名记者

借着问路为由和交警聊了几句,却没想到其中一名交警就向记者炫耀起自己的车技,说自己

最高时速开道170,记者问到170不超速吗,这名交警的回答雷到一片人,他说我超车又咋了,

我开警车!只要你又这个福有这个命去开车,上天给你安排平安就行了!之后交警还说我还

得喝一斤酒驾车,厉害着呢!超速?酒驾?真没想到这名交警还把这当做炫耀的资本,这种

赤裸裸的炫耀特权的话可真的是让人民群众失望的了。几个肇事者,张喜军的连撞多人;孙

伟铭的无证酒驾;张明宝的一辆车不到三年违章80次,其中全是酒后驾驾车,我们要问,面

对如此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都在做什么?在一些地方,“以罚代管”和“人情招呼”已经成

为普遍现象。这种“罚酒三杯”式的执法与一些人“不一定被抓到”侥幸心理的结合,是当

前交通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一些驾车者的道德失范无疑也是重要诱因。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交通违法

的成本过低,直接助长了愈演愈烈的酒后驾车行为。国内交警部门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能

采取的就是扣证、拘留,教育意义和震慑作用并不大。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酒后驾车者最

多面临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2000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逃逸致人死亡外最高刑期是7年。

据我了解,目前国内对于酒后驾车的容忍度是“一杯啤酒”,使得许多人在席间往往认为喝

一两杯酒没事。我国法律认定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起点是每毫升0.2毫克,大致相当于一杯

啤酒。相比之下,瑞典是0.02毫克,德国是0.03毫克,日本是0.05毫克。而在公安交警部门

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大力整治的情况下,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仍未受到震动,依然存在侥

幸心理,继续顶风违法。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共同担当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同时,也告诫执迷不悟者,继续顶风违法,害人害己,必将

受到法律惩处和舆论谴责。

“敬畏生命”,这是一位哲人的告诫。但愿无辜亡者的鲜血,能唤起人们对生命、对法

律的敬畏。这种敬畏是每个人、每个家庭幸福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7

亿多辆车、1.8亿多驾驶员,每年1000多万新车手上路的国家。我们能不怒吗?这时候的愤

怒已经和代表阶层身份的标签不相关了,而是和生命有关,和行人的安全感有关。在成都孙

伟铭酒驾致死4死1伤被判死刑后,在南京张宝明酒驾致5死4伤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之

后,酒驾致人死亡的事件依然接二连三地发生,或轻或重的法律惩处似乎并没能足够的警醒

那些肇事司机,这叫人如何不愤怒呢? 愤怒的情绪未必能起到什么真正的社会效果,这不

过是表达一种个人或社会的情绪罢了。愤怒未必理性,但有时候它反而显得弥足珍贵,至少

它还表明你对这个时代的不平和丑闻保留着一丝痛感,有责任才会有痛感,有痛感就该有情

绪。我们曾经对矿难、对学术腐败、对高官贪腐有所麻木,现在,当斑马线上的伤害事故接

二连三地发生,并且在媒体视野中也变得“常态”起来,当驾驶者的“速度”越来越快,我

们的神经是会变得更加敏感还是更加麻木?这样下去,我们总有一天会对马路杀手习以为

常!

刑法,作为以刑罚手段调整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发挥着保障公民权利、打击

犯罪的作用,所以我们学习刑法是为了解决问题的,同时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也是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产物。通过对刑法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就像警钟一样,时刻提醒着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要用法律来制约自己不做犯罪的

事,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的普及,因为我

们无论走到哪里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如果说法律

是平等对自由的最严厉制约,那刑法就是平等的鞭子„„

07法务507区队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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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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