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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和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是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制度。 1951年7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由于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只执行了两年。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各自的年休假办法。199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允许从当年起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报中央组织部的人事部备案。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 号),和《个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法规形式确立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试,对休假天数、休假条件、工资报酬支付等作出了规定。

(一)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个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二)休假条件,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资报酬支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事假制度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2、假期在三日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 假期超过三日的,必须由单位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三、病假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秘字第245号命令),明确了病假

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1981年4月,国务院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

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二) 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一定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

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也不上班工作,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 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

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

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 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

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六) 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利待遇。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上述生活待遇,应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据的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例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四、产假制度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和适用范用范围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制度主要包括产假假期和产假期间待遇两个方面内容。

(一) 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二) 产假期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陈

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了,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 以上内容是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O一

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发的《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业务培训教材》中的最新规定。

五、补充说明

(一)各科室要严格考勤纪律,每天专人负责按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预防监管矩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舞弊行为,在全院通报批评。

(二)对不按程序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

(三)未按期销假人员,延期天数按旷工处理,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

(四)请假本人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单位人事部门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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