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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产假不是法定节假日,无法按照春节、中秋等法定节假日享受几倍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产假不包括在法定假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法定假日,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法定假日是对所以劳动者都有效的,而产假只对待产女职工有效,所以两者不能重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则按本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第二、产假包含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的,根据国家规定不顺延假期,不享受延长假期或补享假期的待遇。

第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医院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全体女职工享受规定的产假待遇。休假女职工在保障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主动申请提前上班且自愿放弃产假的,无特殊情况外,医院将尊重职工意愿,在保障正常工资待遇不变的同时,额外给予*元/月的奖励,作为职工放弃休假的经济补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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