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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档案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7: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档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活动,提高公安交通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公安部第60号令)、《江苏省公安局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规定》(苏公发[2007]187号)规定,结合本中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交巡警支(大)队、总队各执法单位从事执勤执法、事故处理、违法审理等执法活动的民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

第三条交通巡逻警察的执勤执法档案是指以书面、电子数据形式全面、客观记录民警执勤执法和办理案件行为和活动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交通巡逻警察的执勤执法档案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民警执勤执法水平、工作绩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与执勤执法质量考评相结合,可作为执勤执法民警考评、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立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执勤执法单位负责建立,并确定专人管理、维护。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积极利用电脑网络信息系统,建立

和推进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的电子化。

第七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交通巡逻警察基本信息情况;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办理事故案件、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等各项执勤执法工作;

(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以及执勤执法素质测评情况;

(四)历年考评成绩和档次以及交通巡逻警察个人年度执勤执法工作总结;

(五)涉及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结论和反馈情况;

(六)被上级、本部门在执勤执法检查发现的执勤执法过错和执勤执法差错情况;

(七)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流转情况;

(八)所在执勤执法部门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的格式见附件。上述内容中未列入附件的,各交巡警支(大)队应根据所属公安分(县)局、处(局)关于民警执勤执法档案的有关要求建立档案项目,所属公安分(县)局、处(局)无明确要求的,应自行设计、建立相应档案项目;总队各执法单位应自行设计、建立相应档案项目。

第八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中需要记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办理事故案件,是指交通巡逻警察处罚违法行为和办理事故案件的类型和数量。

第九条执勤执法单位应根据交通巡逻警察的执勤执法工作情况,每季度或按照所属公安分(县)局、处(局)及市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交通巡逻警察进行综合测评。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情况综合测评也可由上级部门组织。综合测评由交通巡逻警察先期提出自评意见,单位作出最终复核意见。交通巡逻警察对最终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第十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随民警的工作调动作相应转移,并由新执勤执法单位继续考评。交通巡逻警察调入非执勤执法单位的,原执勤执法档案由新单位组织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涉及交通巡逻警察有责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记入执勤执法档案,并附有案件的最终书面处理意见以及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交通巡逻警察执勤执法档案的各项内容应当如实登记,对故意隐瞒真相,作虚假记录的,由上级部门按照执勤执法质量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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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档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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