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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公民意识(民主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在校的大学生都是我国的公民。

关于公民的记载,最早见诸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法典。不过那时的公民,仅指一小部分享有特权的自由民,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根本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即使公民也划分为若干等级,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涵义及其范围大不相同。但古代的公民,包括后来中世纪欧洲一度出现的城邦共和国的公民,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障,是与共和政体或类共和政体相联结的。因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就只有臣民的概念,而没有公民的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概念有所变化。近代意义上的公民,一般地泛指具有国籍的全社会成员,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根据“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启蒙思想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宪法被喻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公民概念的历史性变革。这一概念承袭至今,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沿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这是人类进步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与近代公民概念相联系的,诸如民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等思想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迅速发展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但是,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又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以“自由”面目出现的资本特权替代了封建特权,公民政治权利的实际享有,不能不受到资本占有状况和财产多寡的制约,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被压迫被歧视的少数民族和一切穷苦人乃至妇女来说,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写在纸上的“抽象的权利”而已。人类只有进入废除了剥削压迫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

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政治主体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公民意识的作用在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参政议政,自觉监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大代表和公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述几方面:

1、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丧失,一旦丧失即为奴隶。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指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2、破除权力崇拜和迷信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其反对任何形式的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政策决定权民予和财产民有、民享,特别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法治、宪政意识,抛弃清官情结,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治权、依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型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中国要尽快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不要让孙志明的悲剧重演。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权利的获得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中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整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5、纳税人意识。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社会的门槛。纳税人意识又引导出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非相反。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政府和公务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必须应该热情地为纳税人提供令纳税人满意的服务,而非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员有批评、监督和更换的权力,却不必感恩戴锝。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更应该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活的意识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

(二)公民意识的现状

2005年11月4日晚,由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治的力量2005》大型晚会现场揭晓了2005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这十大法治人物是:许文有、佟丽华、陈建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蒋汉生、福建3名女中学生、张颖、金桂兰、张志强、张春良。在这十大法治人物中,有嫉恶如仇、从不怕死的刑侦总队队长;有为弱者权益奔与呼的公益律师;有只身卧底、心系民众的人大代表;有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埋单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捍卫公正的检察官、法官;有网络沉溺社会问题研究学者——作为公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这些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有三个“小人物”无疑更值得我们注意:调查“六合彩”惊动中纪委高官的福建3名女中学生、艾滋孤儿的“妈妈”张颖和农民工利益代言人张志强。他们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也不是学者、人大代表,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他们没有执法的权力与责任,也没有官位、金钱作为后盾,只凭着一份社会责任感,凭一己之力去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公正。在他们身上,笔者分明看到了社会公众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而这种公民意识,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

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的公民意识,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就像3名女中学生、张颖和张志强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他们并不一定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他们却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懂得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保障,懂得自己应当遵守、执行和承担对社会的基本义务。这其中,正蕴涵着“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三个方面的公民意识。

在当今中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法学教育也不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大步迈进。但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远未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健全,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我国公民尚不具有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意识。

在这次评选当中,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无疑是亮点,而公民意识则是他们身上最大的亮点。

在我国,尽管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历史经验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也仍然离不开两个先决条件,即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及建立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的民主政治。创造这两个条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性的要求,我们过去恰恰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没有搞好。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过去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的现实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扼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政治领域里一度受“左”的思想影响,“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法制建设进展滞缓。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解释,囿于表面的阶级分析方法,仅简单地从两者所包括的范围上指出其差异,而忽略两者分属不同的范畴,无从类比:人民的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公民的法律概念则是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臣民而言。在我国,“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法律上的民主权利应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而在全体公民中,不属于人民范围的专政对象,其人数是极小的,是指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分子(指服刑或受管制期内)。即使是这样一些人的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除罪大恶极、无可救药者外,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余多项权利仍得到依法保护,党和国家尽一切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

(三)公民意识的培养

人与其他动物的最本质区别是什么?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才享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有哪些作用?专制政府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如何阳奉阴违?\"中国人太愚昧落后,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怎样看待一个社会刚刚从专制转向民主之初所产生的不规范、不成熟、混乱甚至*的现象?对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已经是现代社会成员的中国公民,却不免缺乏思考或难于解答。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也是文化建设的导向。因此,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根本内容。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关于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也与时代的要求远远不相适应。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不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中既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而言,例如公民作为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关的权利。但很多人对于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第二,道德意识滑坡。目前社会的道德现象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无道德”,人们不讲道德、漠视道德、反对道德。在民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在官场、贪污腐败、欺上瞒下。人们没有良心、也就是没有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第三,信仰意识缺失。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无信,也就是没有真正的信仰。一个如果对于世界和人生没有真正的信仰,那么他对于他人也就不可能有诚信和信用。目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诚信的危机在根本上源于人们信仰的危机。二是迷信。现在很多人虽然没有真正的信仰,但信奉迷信。如他们相信算命、风水、鬼神,乃至邪教,不断地烧香、下跪、捐款等等,以此消灾得福。

就让我们一起来思考,让公民的力量在我们心里的萌动和成长。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里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基本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在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美]英格尔斯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在以往漫长历史中沉淀下来的多是私民意识,无法与现代的公民意识相协调。例如,我们很多人仍然缺乏现代化所广泛需求的公共意识和行为,就与传统信条“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长期灌输有关。”如何消除这些与现代公民意识格格不入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的负面影响?只有培养公民意识。由于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包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形成公民的法律神圣感,开展法律教育等,特别是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人们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共同构成社会意识。树立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或观念,将是一项伟大、持久而艰难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实现校园法制教育的目标,就必须系统地考虑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在帮助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上所起的作用。公民高度的法律意识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石,每个大学生都应清楚这一点,都应树立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权力至上、权力崇拜以及无奈的清官情节、圣人掌权的心理等。这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相悖离,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必须予以摒弃,培育现代公民意识。针对公民意识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对症下药。

第一、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生活的准则。这就是说,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够做的;让公民知道自己的义务,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必须不做的。

第二、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道德规范分为几个层面,它的最低原则(底线)是不伤害他人,它的最高原则是要关爱他人。既不能允许人们突破道德的底线,也不能无条件地用最高道德原则取代最低道德原则,而是要引导人们从最低道德原则过渡到最高道德原则。

第三、加强公民的信仰意识教育。信仰不是迷信,因此要倡导公民建立对于真善美的信仰。同时反对和打击各种形态的邪教,清除它们的各种生存空间。此外,要鼓励各种进步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人们的真正的信仰提供精神资源。 关于公民意识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应相互结合。其中尤其是要加强学校教育。因此特别建议教育部尽快发布规定,在大中小学开设不同层次的公民知识课程,并编撰相关的教科书,培训相关的师资力量。

在中国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首先需要成长发育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还要扩大基层民主,使民主的实践成为培养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养成公民的民主习惯。另外,培育公民意识也给我们的教育提出了要求,是摆在我们教育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教育理念和教育制度的创新。

古老的希腊德尔斐神庙上有一句名言:认识你自己。在中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在现阶段“认识你自己”最主要的就是要认识到你自己是一个公民。即使你现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但是首先要有成为一个真正公民的意识、勇气和行动!永远的苏格拉底有一个永远的“苏格拉底问题”:一个人应该怎么活着?身处现代化进程中的每一个中国人应当肯定地回答道:一个人应该作为公民而活着——作为一个真正的公民而活着。

一、权利义务观念

(一) 权利义务观念的内涵

权利义务观念。所谓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利益,所谓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要求全体公民都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还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勇于进行监督。当整个社会都能做到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秩序井然,法治的根基必将牢不可破。

(二) 我国权利义务观念的现状

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似乎不容易适应,其实很简单。在美国,最基本的观念是权利义务分得很清楚。例如,初到一个地方,住进去之后,首先要明白,住户应尽些什么义务,同时,可以享受到什么权利,然后,按照规定不逾矩,就无往而不利,老美也都会认为你是一个可以相处的人,友谊就很容易开展了。如果是大家合住一个地方,每个住户都应该负责维护个人地方的整洁,保持安静,那么,这个责任也就是义务,虽然是个人的事情,但如果你未尽到这些义务,邻居或同住的其他住户,都会出来纠正。一般来说,很多老美是很喜欢管“闲事”的,只要他认为有人未尽到义务的话。这种行动和老中大不相同,也是很多人初到美国,觉得不能适应的地方。总以为是“我的事,与你何干?”没想到,老美就喜欢管别人他认为未尽义务之事,并且还动不动告到警察局去。反过来说,应享的权利,也不应放弃,同时也要全力维护。如果权利受损,更应据理力争,万不可忍气吞声,以为留个情面,下次可以套个交情。老美只讲规定,很少讲交情的。例如按规定,房东在温度多少度以下必须供应暖气,如果房东未照规定,应该立即交涉,通知房东照办,或房子有何损坏,房东应修理完善供房客居住,也应照规定要房东照办。大多数老美都知道守规矩,只要你按照规定,维护应有的权利,大可一一照样要求,老美无不照办。总之,美国社会讲究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一切按照规定来,自然相安无事,而且更可以互相尊重,反而更容易相处。

目前,在市民的法制观念中,相对权利而言,对义务的重视程度明显偏低。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开展了第三次北京市民法律素质状况调查,调查数据显示,92.9%的市民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利;57.7%的市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权利;认为“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的市民不到二成;认为是“更多地了解自己的义务”的市民只占4.1%,这些都说明市民在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上不对等。

谈法,人们无不先仔细说明法的制裁功能。老百姓被告知的首先不是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他们必须承担什么义务。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法律规定什么戒条,以免因误入法网而身陷囹圄。例:“某村仓库皮棉被盗,乡、村干部决定对全村各户进行搜查,发现某社员家中陈棉较多,遂认定是他家所为,并处以罚款。此社员无奈,终于含冤投水溺死。事隔不久,村里树木被盗,乡、村干部再次进行搜查,全村四百四十一户被搜查的竟达四百一十六户。”中国人重视法律的真谛就是重义务,轻权利。虽然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报刊时有披露,但是法院为此作出判决的事情却鲜为人知。“当别人或你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本单位领导人的严重侵害时,你怎么办?”据一家报纸披露的民意测验结果:“百分之七十三的青年的回答是──向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反映,百分之十八的青年不知如何是好,只有百分之九的青年认为要按法律程序向司法部门起诉。”老百姓和国家机关打官司──这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要么是大逆不道,要么是精神失常。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具体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也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应由哪个机关按什么程序处理。中国宪法中宣告的经民权利并没有得到具体的法律保护,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观念支持。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保护,也由于公民不去寻找法律保护,一旦公民的权种受到侵害,受害者并不考虑权利的法律依据,却往往寻求非法律的解决手段。在中国,每天都有许多百姓到党的机关告状,中央和地方都专设有信访部门。有的人则投书报刊,请求为自己申雪冤屈。仅《人民日报》每月收到告状信、申诉信有时达几千件,每天接待来访者十几人。然而,诉诸法律的人却寥寥晨星。有一次,一位青年大学生在某家商店遭到非法搜查,事后,有人劝他诉诸法律,他说:“我只望法律别找我的麻烦就万幸了。”人们总觉得:法律是悬于头顶的德莫克利斯剑,因此,生活在法律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安守本分,谁也不会想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要根本杜绝侵害公民权种事件的发生都是不可能的。否则,孟德斯鸠何以为此而长叹:“一切享用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但问题是中国公民在事件中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方式。他们或者自认倒霉,或者痛不欲生,甚至以死来表白无辜,就是不愿意去叩击法律的大门。看来,中国人对法律有一种传统的惧怕心理,总以避而远之为上策,即使身蒙奇耻大辱,先以自责为主,不敢萌发一丝保护权利的“邪念”。于是,维系最有安全感的国家的人,恰恰是最缺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公民。两颗果实同发一枝,都是中国传统法观念──义务法观念的体现。正如中国一位哲学家之言:“中国大街上固然较少酗酒的醉汉,似乎是民族性格的长处,但逆来顺受,张公百忍,却又是一种奴隶性格。”

基于上述种种,可以说,中国法观念的基本导向是义务本位,重义务、轻权利。大部分的中国人在理解法的时侯根本想不到权利,灿烂的古代文明并未提供给他们打开奥秘的钥匙,相反,以沉重的义务枷锁扼杀了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长时间的闭关自守也使他们无法得知,世上除了义务之外,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于法律之中。在世界众多的国家里,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任何时代、任何民族无一例外。就逻辑而言,权利与义务相互呼应,倘若我有某项权利;他人应因此履行相对的义务,同理,倘若我承担某种义务,则以他人享有权利为前提。但是,就法观念而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由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权利和义务总是或有偏重。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主旋律是义务,无任何权利的音符。中国最早的一部字书将法释为“刑”,后人或称“法”,或称“律”,或称“刑”,或统称为“法律”,词义大致相同,均以“禁邪”、“止乱”为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中国法观念伊始,就与权利无缘。令行禁止成为中国古代法的唯一目标,由此可以窥见古代中国人对法的价值定向如何。

在中国,权利观念一度被人为是“异端”。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传统观念作怪。人们是习惯于以民族的价值定向来决定对某一事物的取舍。既然祖先遗训里没有权利之词,定是“西域妖魔”在此作怪。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条款,白纸黑字,但是,不知此事的人大有人在。有一位基层领导听人说到“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后,勃然大怒,要求追查散布此言之人,有人报告这是宪法条文规定,那位领导傲然一笑,冲口而出:“那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中国人讲法,总喜欢强调国家权力、整体利益,限制个人自由。

中国的传统义务观念正面临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最痛苦的冲击。几年前,当一位年轻的改革者在人民代表会议上呼唤法律保护的时侯,响应的掌声甚微;如今,寻求法律支持的声音已经在温州、苏南、武汉、重庆乃至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回荡。权利观念的兴起正在动摇着只讲义务的传统心理。虽然,冲突刚刚开始,但毕竟在传统的大堤上打开了缺口。打开这个缺口的既不是“圣贤”,更不是自然力,而是曾经被视为妖魔的“商品”。

与正在发展的商品经济相呼应,中国人正在对传统的义务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它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自身调整,而将是一种彻底的变革。权利观念与传统义务观念的角斗刚刚开始,不过,我深信,作为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权利观念定会成为中国法观念的主旋律。社会主义的法观念,就是能最好地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观念。因此能确实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的法律,才足以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我以为,在权利先于义务的国家,人们才会真正自觉地服从法律,履行义务。在义务先于权利的国家,法律的命运并不一定比重视权利的国家更有生命力。

中国的经济与政治正在改革,传统的义务观念即将失去存在的根基。有理由坚信,权利观念是中国法观念变革的方向。

(三) 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

法律作为规范与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是通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来实现的。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尊重的,文化层次较高的大学生更应尊重,但现在的大学生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意识还是道德义务意识都很淡薄,有些大学生常常以个人情感和个人利益的得失来决定对权利、义务的态度。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涉及权利与义务的教学内容时,既要强调认识公民权利、义务和民事权利的意义,也要强调从道德层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使大学生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观念。

在“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中,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要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积极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平等观念

(一)平等观念的内涵

在政治学中,平等概念有多种用法,它既是一种哲学信念(强调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也被认为是一种分配原则(指人与人之间应在收入、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等分配上的平等)。讨论平等的含义,只有回答“在什么方面平等”才有意义。根据所分配的对象的不同,平等概念的应用也完全不同。

(1)根本平等(foundationalequality):指一种坚信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平等的第一种用法。

(2)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机会平等(equalityofopportunity):指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的是前者。

(4)结果平等(equalityofoutcome):指收益的平等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不同用法有时互相对立,例如,强调机会平等,可能就要为社会结果的不平等展开辩护。在实践中,上述平等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绝对平等原则和相对平等原则。绝对平等原则适用于第(1)、(2)、(3)种平等,它意味着人们在权利、法律和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相对平等原则是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第(4)种平等。它强调,对于那些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劳多得”的原则。

平等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我们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权利。而人民权利的实现首先要解决观念层面的问题。而我认为,权利平等的观念是权利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观念。权利平等观念既包含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也包含着权利种类之间的平等。前一层面的问题在我们的宪法和普通法中已得到确认和解决,而后一层面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许许多多认识方面的误区。我们的一些法学家提出了一个“权利优先”的理论,即认为在各个不同的权利种类中,有一些权利优于另一些权利,如认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优于肖像权、隐私权等。这样一种“权利优先”的理论,是同权利平等的法治理念相冲突的。如果将它运用于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将直接导致的是权利主体的不平等。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任何一个种类的权利都是具体主体的权利,而不是非主体的权利,权利总是有具体的主体承载者。如果我们赋予某一权利类型以“优先”地位,而不管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侵权与否、侵权的程度等等,那当冲突发生之后,它这样一个“优先”地位可以使它“不战而胜”。加入WTO之后,权利平等的观念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即不但有国内意义上的公民之间的权利平等,还包含着国际意义上的互相交往上的权利平等。凡一切和WTO有关系的经济贸易、商业交往、文化产业等等,都要贯彻权利平等原则。这种权利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WTO的互惠原则上。

(二)我国平等观念的现状

(三)平等观念的培养

大学生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大学生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大学生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法治观念教案

大学生如何树立法治观念

漫谈大众法治观念的树立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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