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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1992]2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12-26 【生效日期】1993-02-01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

(1992年12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口成套设备质量,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管理,适用本办法。外资企业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是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指定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设备包括成套的生产装置和使用装置。

第五条 成套设备是《商检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范围从对外贸易合同正式生效起至成套设备品质保证期结束止,包括出国监造、预检验、监装、到货后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进口成套设备未经检验,不准投产,不准使用。

第六条 对进口重要的、大型的成套设备,按合同约定到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前,收货人应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经收货人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北京商检局备案。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出口国装运前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工作。

第七条 出国检验人员在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的过程中,应做好工作记录;发现产品质量、装运技术条件或者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应现场予以处理并与发货人签署双方认可的文件。

第八条 进口成套设备运抵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后,收货人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第九条 收货人应做好进口成套设备的接运工作,查清批次、核对标记、名称、清点件数、检查包装箱(件)外观有无残损。有货损、货差的,应向承运人索取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或空运事故报告,同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第十条 进口成套设备运抵安装使用现场后,收货人须在7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货物代运发货通知单等单据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北京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未经检验许可,收货人不得开箱(包括集装箱)。

第十一条 北京商检局接受报验后,须在3 日内派员赴现场和收货人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工作。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驻厂

员或设驻厂办公室实施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成套设备开箱检验,必须具备检验场地和检验资料。开箱检验包括检验内外包装情况、箱内货物数量、规格及外观质量。

第十三条 进口成套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拆检:

(一)根据合同规定不得拆检或属于发货人加封的技术专利项目或部位;

(二)拆检后不能恢复原有精度或易导致零部件损坏的项目或部位。

第十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执行合同有关规定。北京商检局根据需要参与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收货人应将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商检局。

第十五条 进口成套设备发货人和收货人双方,必须经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认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交接验收。在交接验收前,由收货人填写《进口成套设备交接验收申请表》,收货人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北京商检局核准并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进口成套设备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北京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

(一)成套设备存在品质缺陷、数量或重量短少、规格不符、残损等问题,属于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责任的;

(二)发货人委托收货人修理或加工的设备、材料,需要出具证明的;

(三)需要凭检验证书进行成套设备交接、结算、通关、索赔的;

(四)成套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正常运行,因材料、生产工艺的原因而引起质量问题的。

第十七条 北京商检局及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检验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商检法》和《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9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

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四十八项规章:

一、《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7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1990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五、《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1994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1月3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

七、《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八、《北京市集邮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2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1994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有限合伙管理办法》(2001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十一、《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

十二、《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发布)

十三、《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十四、《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十五、《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六、《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十七、《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若干规定》(1987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十八、《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十九、《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

十、《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一、《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200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发布)

二十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二十三、《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二十五、《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二十六、《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

二十八、《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1989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二十

九、《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十、《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1990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三十

一、《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0年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三十

二、《北京市实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规定》(1990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9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三十

三、《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三十

四、《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三十

五、《〈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三十

六、《北京市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若干规定》(2003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发布)

三十

七、《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三十

八、《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2000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三十

九、《〈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4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17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发布)

十、《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四十

一、《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1992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9月14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四十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十

三、《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1992年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四十

四、《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1994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四十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2002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

四十

六、《〈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1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四十

七、《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四十

八、《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检疫须知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

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及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一)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二)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买卖合同(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成套设备

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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