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茅箭区人民法院: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我公司支付售房款及赔偿损失一案正处于贵院审理过程中,根据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结算付款补充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扣除乙方按规定应交纳的税款”,该税款应包括营业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二手房交易税等税项。
另,我公司与广通公司的合同对抵给广通公司的房屋的土地费用问题没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我公司应向已抵给广通公司的房屋由我公司给住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根据我公司与住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我公司必须向住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抵房部分的土地使用费及出让金亦应由广通公司承担。该分担数字亦需要鉴定。
税款由我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代扣代缴数字是多少,恳请贵院承办法官转司法技术室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确认应交纳税款的具体数字。
申请人: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公司
2014年9月24日
《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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