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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建设基本标准》的

通知

浙司[2003]26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办、综治办、普法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浙司

[2003)4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村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深化我省“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果,现制定《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建设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基本标准》是在全省各地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基础上总结提炼形成的。它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提高农村法治化水平为出发点;以保障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为前提;以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方向,为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奠定基础。各地在贯彻实施《基本标准》过程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领会和把握《基本标准》的精神实质,并使其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把《基本标准》作为“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的主要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经验与不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强化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按照《基本标准》确立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对照检查,从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入手,使“民主法治村”建设不断走向规范。要与当地开 1

展的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先锋工程”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村民自治模范县”、“文明村”、“平安村”等活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整体发展,特别是检查考核时,要尽可能做到统一考核,综合评定,成果共享,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情况,将列为“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内容之一,对“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将被推荐参加由司法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评比表彰。附件:浙江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基本标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基本标准

一、村级组织机构健全,并能有效发挥作用

1、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健全配套。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健全,并成为“五个好”的村党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建立健全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社员)会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单位在内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健全。

2、各村级组织依法组成,其成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能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管理和发展村级经济工作。

4、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工作。

5、各村级组织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能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二、有完善的民主选举程序,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健全

1、选举工作制度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村民能充分行使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受非法干涉白。

3、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并严格执行,选举秩序良好。

4、选举结果群众满意,真正做到了把那些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级组织。

5、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无未经批准自行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行为。

6、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设有村民小组的村,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

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

三、有完善的民主议事程序,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健全

1、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特别是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决策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组成,制度健全,并能较好地发挥决策作用。

3、村级重大事务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村级重大事务的范围明确。主要是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并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明确。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能严格执行。

四、有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1、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内容全面、合法,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含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并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2、严格执行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基础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民主渠道畅通。

3、村级各级组织之间关系明确,工作协调。村级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发挥较好。

4、能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并有不少于半数的村民参加;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并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

5、村委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印章保管人的确定,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村委会换届后能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有完善的公开办事程序,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1、村级干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公开化,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2、建立健全完善的村干部管理制度,包括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过失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3、建立健全规范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凡村级重大事项和与村民密切相关的事项,都按时公开。

(1)村务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批情况;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水、电等费用的收支情况;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税费收缴情况;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以及涉及村民利益普遍关心的和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村务、财务公开的时间应当固定统一,做到定期、及时公开,村财务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有条件的村可每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时限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

(3)村务、财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方便村民实行民主监督,做到场所固定,面向全体村民。一般通过村务、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必要时可通过村民(社员)会议、广播宣讲进行公开。

4、建立健全规范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要全面实行委托代理制,纳入电算化管理,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做到账簿健全,科目完整,管理严格,手续完备。村级日常开支的审批程序明确、规范,并能严格执行。

5、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并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及结果。

6、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村级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7、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小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财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人员、有阵地、

有措施

1、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实施。

2、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村级有法制宣讲组,村民小组有法制宣讲员。

3、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全面,能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有固定的宣传阵地。

5、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积极开展农村法律服务,农民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基层组织能正确引导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指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农民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懂得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农村治安稳定

1、治保、调解组织体系完善,人员配备到位,工作制度健全,能充分发挥作用。

2、村民遵纪守法。连续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无失学儿童以及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不低于本乡(镇)的平均水平,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

4、安置帮教工作到位,连续三年无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5、对本村的暂住人口管理有效,教育有方,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违法犯罪占暂住人口总数比例低于本乡(镇)的平均水平。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村级集体经济持续性增长,农民收入逐年递增。

2、干群关系融洽,政令畅通。

3、基础建设得到加强,村风村貌显著改变。

浙江省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指导)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村基本标准

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基本标准

民主法治村建设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基本标准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基本标准

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总结

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汇报

村民主法治村建设情况

民主法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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